前年民陣申請8月18日遊行被拒,後改為於維園進行「流水式集會」。集會是在固定地點進行,那又如何「流水」?根據時任民陣召集人岑子杰的說法,參加者先短暫到維園集會,然後會有反對派帶他們離開到。直至當日下午,黎智英、李柱銘、李卓人等就帶著橫額,帶領眾人「浩浩蕩蕩」地離開維園,沿途高叫口號步行至中環。其後警方拘捕黎智英等9名反對派人士,並起訴他們涉嫌「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當中區諾軒及梁耀忠早前已認罪,其餘7人早前亦被裁定罪成。筆者想說,大家有遊行示威的權利,但前題是要守法守規,不論以任何理由及藉口包裝,犯法就是犯法,即使是政客一樣會被追究。
非疏散行動 是未經批准集結
此案有兩個關鍵問題,一眾被告當日到底是否只是協助人群由維園疏散?他們又是否有合法權限或理由參加當日遊行?根據法庭的判詞,答案是否定的!法官指出在呈堂的新聞片段及訪問內容中,被告呼籲市民表達對警方反對遊行、言論自由的不滿,甚至提出「Be water」字眼,聽起來更像是呼籲集會而非疏散;而案發當日眾被告領頭拉起橫額離開,不論上面寫的字或所叫的口號,均是與其訴求有關,無一字一句關於安全疏散人群;加上被告帶領遊行的路線、時間,都與民陣原本向警方申請的一致。法官認為這並非巧合,而是反映所謂的疏散其實是已計劃好的未經批准集結,故裁定各人罪成。
大家可以想像到,如果每次打著「流水式集會」旗號,可以不用申請就遊行,那麼豈不是以後隨時隨地都有機會出現遊行?以往每次有人申請遊行,警方都要按風險評估、遊行的計劃等,決定是否批出不反對通知書;按不同遊行形式、規模做部署,例如是否需要實施封路、需要派出多少警員維持秩序等。如果不經申請就舉辦遊行,隨時影響社會秩序、阻礙交通,甚至出現暴亂的機會都會大增。
罪成正是彰顯法治公義
筆者認為,其實判詞解釋得相當清楚,所謂「流水式集會」只不是過是幌子,實際上是一場未經批准集結,與集會示威自由無關。那組織及參與者當然會被追究,這是彰顯法治的舉動。不過就與以往一樣,每次反對派被起訴、罪成,他們都有很多理由及解釋,甚至聲稱是被打壓云云,這次當然都不會例外。民陣召集人陳皓桓就聲稱8.18遊行是和平理性,認為這次是「秋後算帳」。筆者想問一句,遊行本身是違法進行,場面大致和平又如何?是否因為屬於政治行動,就不用遵守法律?
還有公民黨郭榮鏗,在社交網站轉載案件新聞,還寫上一句「公義到底去哪了?」。他的意思,是否想說反對派有特權,犯法都不應該檢控?各被告當日公然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還有不少新聞片段及直播拍攝到,如何這樣都不檢控不處理,恐怕才是無公義的表現!還有,同案兩名被告區諾軒及梁耀忠已承認相關控罪,並向法庭求情,這又說明了什麼呢?郭榮鏗這句說話充分暴露了反對派一直以來的天真、錯判及一廂情願的想法!
圖片來源: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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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iw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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