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日前完成修訂《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為完善香港選舉制度提供制度保障。筆者留意到,反對派喉舌《生果報》今日頭版頭條大大字攻訐中央「閹割選舉」,又宣稱增設資格審查委員會,是變相讓警方及香港國安委「全面操控選舉」、新制度下民主派參選空間被大幅削減云云。對於這些謬論,筆者有個簡單問題:民主派或者反對派也好,乃至其他任何參選人都好,若是真心愛國愛港,真誠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政府,那麼無論由誰審查、如何審查,又有什麼問題?
就是要排除反中亂港分子
筆者認為,大家看待新選舉制度,必先要有兩個基本認知:第一,完善選舉制度,就是要將反中亂港分子排除出香港特區的管治架構。關於這一點,根本毋庸諱言也無需置疑,《生果報》或者反對派在攻訐之前,不如先問問自己,香港「有今日」,到底誰造成?第二,日後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工作,本質就是對參選人或候選人進行政治審查,因為排除叛國者亂港者,這本身就是政治問題,放諸國際皆然,不必遮遮掩掩。
將以上兩點再說得直白些,中央出手主導香港完善選舉制度,本身就是一項事關維護國家安全、主權、發展利益的工作。搞清楚了這一點,後面的事情就容易理解了。既然事關國家安全,事關排除反中亂港勢力,那麼由警方國安處和香港國安委負責資格審查工作,理所當然。首先,警方在執法過程中掌握第一手材料、線索,也相對最全面;再者,大家看看《香港國安法》條文,香港國安委的職責包括「推進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警方國安處的職責也包括「承辦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交辦的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簡而言之,篩除「壞分子」,正是他們職責所在!
管治架構任何公職 都要具備「資格」
既然說到《國安法》條文,筆者順便一提,其中第三十五條定明,任何人若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即喪失作為候選人參加特區立法會、區議會選舉或者出任特區任何公職或者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的資格…即是說,其實不單單是參選特首或者立法會,任何特區公職,包括公務員乃至選委會委員,都必須是「合符資格」者,否則,日後就不能染指特區的公權力。
至於日後民主派的參選空間問題,大家不如反問一句,是有人仍圖謀反中亂港,還是願為特區忠誠建言?若是前者,對不起,那不是「空間大幅削減」的問題,而是不可能有此「空間」;若是後者,那麼在新選舉制度下,只要符合資格,依然可以順利「入閘」、依法參選、依法當選。中央無意在特區政治生態中搞「清一色、一言堂」,但如果有人自己把自己排除在「愛國者」行列之外,那就不要說「被打壓、被剝削」。
原圖:中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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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iwai
3年前Happy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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