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乃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二),對言論自由的闡述。言論自由對文明社會極其重要,能讓不同意見百花齊放,促進公開討論。然而,這種自由並非絕對,本身亦有其限制及界線。近日新加坡有一宗法庭案件,當地博客梁實軒於社交網站轉發一則詆毀總理李顯龍涉「洗黑錢案」的新聞報道,被李顯龍控告誹謗罪,最終裁決要向李賠償13.3萬新加坡元(約為76.7萬港元)。當新加坡官員遭誹謗,都能以法律方式追究還擊,其實是否值得香港參考、借鑒?
轉載亦構成誹謗
這宗法庭案件,源於被告梁實軒在2018年在網上轉載一則報道,內文訛稱李顯龍牽涉馬來西亞「一馬發展公司」的貪污醜聞;或許有人會問,為何轉載新聞都會「出事」?新加坡法庭在判決書就有提到,法官認為被超告展示出魯莽的態度,無探究及無視文章的真偽;即使轉載文章時無加標題或評論,仍然相等於發表該文章,因此構成誹謗罪。另外,法庭考慮到誹謗內容對李顯龍作出嚴重指控,所以決定將賠償金額訂於較高水平。此宗案件正好說明一點,言論自由絕非「大晒」,誹謗就得負上刑責,這就是國際標準及共識。
港官員若被誹謗 亦應提私人檢控
雖說新加坡的法律法制與香港不同,但上述案件仍然值得大家反思,到底在網上轉載新聞前,是否都應該有責任核實內容真確性,以免令自己惹上麻煩、助長假消息及新聞傳播?如果在新加坡,被誹謗的官員能以個人名義提訴,香港又是否可以參照類似做法呢?過去的反修例風波,就是在無數的謠言及誹謗性的資訊煽動下,令示威者對港府及警隊產生偏見及敵視心態,繼而引發暴力示威浪潮。筆者覺得,香港的官員、警官若受誹謗,其實也可以用私人名義提訴,一方面是為保護其個人聲譽,同時亦是對惡意中傷或不實指控的有力還擊。
近年經常有人批評香港這樣那樣,甚至質疑言論自由「被收緊」云云。事實上,本港言論自由受《基本法》第27條保障,港人一直依法享有相關自由;問題關鍵在於,有人發表違法的言論,不論是誹謗還是煽動他人犯法等,執法部門就必須採取行動。如果香港與新加坡學習,對誹謗官員的問題採取強硬態度回應,並設立專門的法例打擊假新聞,大家又同意嗎?
圖片來源:新華社
請Follow我們的YouTube頻道:https://bit.ly/2kgU8qg
下載我們的手機應用程式,收看第一手精彩內容:https://www.speakout.hk/app
評論
+85298****49
3年前+85298****49
3年前padix15482@dwgtcm.com
3年前沒有更多評論
沒有更多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