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請大家想像下這樣的場景和畫面:逾千民眾上街集會示威,警方武力驅散、期間與集會人士發生衝突,數名示威者而且是女性被警方鎖上手銬帶走,警察局長支持下屬做法…大家認為,香港的黃絲黃媒會有何反應、有何指摘?
經過一年多的反修例運動,不用筆者說,估計香港市民背都背得出,詰難之辭肯定離不開「警暴、濫捕」,「打壓人權」,「打壓自由表達的權利」等等,但且慢,大家以為筆者所說的上述事件和畫面發生在香港?錯,是在近日的英國倫敦。
英警嚴厲執法 政客們都噤聲了?
事緣3月初,當地一名獨行夜歸女失蹤,其後證實遇害,由於據報有警員牽涉其中,案件在當地社會引起極大震動,日前逾千市民無視疫情下禁聚令限制,上街集會悼念遇害者,於是便有了上述種種畫面。但當地警方、倫敦大都會警察局長迪克(Cressida Dick)日前明確指出,「非法集會就是非法集會」!如果民眾把自己置於巨大的風險,就必須採取行動。
筆者嘗試用香港黃絲黃媒的思維,這難道還不是英國「警察殺人」?不是借防疫為由限制人群聚集、打壓和平集會?香港的反政府人士、政客,乃至在英國的港人,是時候是機會聲援英國的示威者了!但奇就奇在,怎麼忽然之間都噤聲了呢?筆者相信,如果同樣的事情發生在香港,恐怕又會「群情洶湧」、又會受到「國際關注」,但如今換了場景、換了對象,就連身在英國、宣稱要在「國際戰線」上人權發聲的香港政客,截至目前都似乎未有吭半句,更別提「譴責」英國警方?筆者真心感慨,如此「兩套標準」,簡直讓人彷如置身平行時空中的兩個世界!
更令人驚奇的是,在香港反修例運動中一而再批評「香港警暴」、要求香港警方「克制」的美國政客,這一次未見有人站出來批評英國警方「過度使用武力」,「濫捕濫暴」,更沒有人要求英國「立即放人」,筆者不禁質疑,到底是美國政客也認同英國警方執法?還是認為英國的「人權」不值得「關心」?
應參照美國懲處辱警的標準?
說到警察執法,筆者留意到,美國肯塔基州近期通過新法案嚴懲辱警、襲警行為,例如以鐳射筆照射警員、或者以大聲公向警察大聲喧嘩,都被視為刑事罪行;如果有人語言侮辱或挑釁警員,隨時囚禁90天;如果蓄意以化學劑攻擊警員,那麼對不起,最高刑罰囚5年…同樣地,筆者未見有政客反對,也不見有其他外國批評美國警方「執法過嚴」及「打壓自由」。
筆者在想,那就好辦了,香港不是總有人說要跟國際標準了嗎,日後香港如果出現類似英國的集會示威,香港警方大可按照英國標準執法;如果遇到有人辱警襲警,也大可參照美國的刑罰標準。如此一來,相信香港的反政府人士不會反對,英美以至外國政客應該也不會「又換一種標準」橫加批評、干預了吧?
原圖: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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