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筆錚錚】國家安全與被告權利須平衡
【鐵筆錚錚】國家安全與被告權利須平衡

47名組織或參與「民主派35+初選」的反對派政客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經歷了四日聆訊,法官蘇惠德批准了當中15人保釋;之後律政司提出覆核,所有被告須繼續還押。筆者看到坊間有不少對法官以至律政司的批評,但筆者必須指出,在國家安全與被告權利之間,法官以及律政司必須取得平衡,以免出現保釋期間有人再作出疑似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先從《國安法》說起

 

對於今次一眾被告的保釋爭議,筆者認為必先從《港區國安法》說起,根據《港區國安法》第42(2)條:「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從字面解釋,就是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再作出危害國安的行為,否則就不能保釋;然而,何謂有充足理由相信呢?

 

筆者認為,要令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在保釋期間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論被告提出任何保釋條件,其實保釋條件某程度上只是被告若違反條件須面臨的後果,或者保釋條件令被告「較為」不敢犯事;當中的關鍵或在於,法官在判斷了被告的背景、行為以至客觀環境後,頗有理由相信被告不會再犯,方可能准予保釋。最簡單的例子,就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的《國安法》案件,黎智英過去「勾結外國勢力」的「背景」如此深厚,法官非常難以信納他不會「再犯」。

 

看看美國的「例子」

 

不論是《國安法》的制定,今次案件法官的決定,以至是律政司要覆核,其實當中考量的基礎,就是涉嫌違反《國安法》是嚴重的案件,在其他一般的案件,法庭可讓被告保釋,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如果被告獲保釋後在外作出危及到國家安全的行為,不止被告要「付出代價」,連帶其他人以至社會,都可能受到影響。故此,在國家安全與被告保釋權利之間,法例以至法庭,都須作出平衡,甚至取捨。

 

在美國,有「吹哨人」之稱的美國軍人曼寧因向維基解密提供美軍機密文件而被拘留審查,據報由她被拘留到判監,中間大約兩、三年時間,都被拘留起來;這或許就是反對派政客經常說的「國際標準」。其實,關係到國家安全,根本沒有國家會「手軟」,中國以至香港,亦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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