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是從政者的必爭之地,為勝出選戰,參選人各出奇謀,務求爭取選民青睞。有政客會吹噓自己政績、向選民作不同承諾,甚至不惜冒險「踩界」…民主黨觀塘區區議員洪駿軒就在區選期間,抹黑對手鄭強峰以「假獨立」欺騙選民,惟事實上對方從無隱瞞其建制派背景,事件最終鬧上法庭。日前高等法庭頒下裁詞,裁定洪駿軒競選時作虛假或誤導性的陳述,因而褫奪其區議員資格兼輸訟費。筆者想說,維護選舉公平之舉,為司法機構的應有之義,是次裁決亦是向政客們作出警示,為求勝選不擇手段,下場隨時得不償失。
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根據法庭判詞,鄭強峰競選時並無自稱是「獨立」,但洪駿軒為阻礙其當選,作出「假獨立」的不實指控,嚴重攻擊對方的正直品格,以及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6條(1)的「發布關於候選人的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的非法行為」,甚至達到關鍵性的程度(materially),可能影響選民的投票意向。筆者認為,既然洪駿軒有涉違反選舉條例之嫌,相關政府部門應繼續跟進,適時採取執法行動。
違規不自知 更應被DQ
區議會選舉,是香港政治體制的重要一環;更何況任何選舉,本應都是「君子之爭」。為此政府更專門設立了《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縱使條文只有50條,但內容非常嚴格,違例刑罰亦相當重。訂立法例的本身,就是要確保選舉能有平等競選過程,讓選民能自由作出投票。如果有人散播虛假或誹謗訊息刻意誤導選民,「使橫手」讓自己當選或者讓對手不能當選,這樣的選舉,公平嗎?對選民又公道嗎?經此當選之人,又有資格和品格擔任公職人員?
最令筆者感無奈的是,法庭作出裁決後,洪駿軒似乎並無悔意,不但未有向公眾道歉,反而在社交網站發帖文「扮無辜」,聲稱「從來獨裁者都唔會放棄任何一個機會打壓群眾…無論結果點都好,希望大家都可以喺咁黑暗嘅時代中揸緊信念」云云,言下之意,是不認為自己有錯?請搞清楚,他是因為違反選舉規例被DQ,法庭裁決針對的是其不當行為,何來「打壓」一說?如果洪駿軒連犯錯都不自知,或是還要繼續自欺欺人,就更加應該將其DQ!
詆譭他人、公然違規還「大聲夾惡」,諉過他人大約就是今日攬炒派政客的寫照。回顧過去一年的區議會,一眾攬炒派議員只顧做政治騷,可有做過什麼實事去造福街坊及居民?大家還要繼續支持他們嗎?
圖片來源:洪駿軒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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