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早前雷厲執法,拘捕參與55名參與及組織「民主派35+初選」的人士,指他們涉嫌觸犯《港區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前終審法院常任法官烈顯倫日前撰文評論事件,從法理角度分析,一針見血點出問題所在,駁斥攬炒派的狡辯之詞。
利用《基本法》作偽裝 進行顛覆活動
烈顯倫認為攬炒派陰謀的「歹毒之處」,在於企圖實現「攬炒十部曲」,利用立法會議員的權力製造混亂,而「初選」只是計劃的其中一步。部分「初選」參與人已簽聲明承諾落實「十部曲」的頭三步,本質上要與政府攬炒,已符合「顛覆國家」罪的所有要素。《基本法》賦予立法會議員的權力,必須誠實善意地行使、必須保持,特區繁榮穩定。若爭取當選是為破壞及推翻政府,就不再算履行《基本法》規定的憲制責任,而是利用《基本法》作偽裝來進行顛覆活動。
「攬炒十部曲」證明顛覆野心
筆者想說,單論「攬炒十部曲」,計劃構想由攬炒派取得立法會過半議席後,否決財政預算案,再迫使政府兩度解散立法會,要特首辭職及香港停擺,最終「攬着中共一起跳出懸崖」。攬炒派的「大計」中,有騎劫議會、癱瘓政府,甚至要迫特首下台,讓政府無法依法履行職責,正正可能違反「顛覆國家政權」罪。況且,攬炒派並非「說說就算」,「初選」正是實踐行動的第一步,而部分參選人簽署的「抗爭聲明書」就是最好的證明,攬炒派之間計劃已有共識,這或是有組織、有預謀的顛覆行動。
至於攬炒派聲稱立法會議員有否決財政預算案的權力,並沒有違反《基本法》。筆者必須強調,誠如烈顯倫所言,《基本法》賦權予立法會議員是有相應制約。議員有權力審議法案、撥款,但不是亂來、濫用權力,甚至變為對付政府的「武器」。攬炒派連財政預算案內容都未知悉,就說一定要否決財案,他們根本無心履行憲制職責,只是存心阻礙政府施政,執行他們顛覆奪權行動。所謂議員「有權」一說,只是攬炒派企圖正當化自己行為的歪理。
從目前的資料來看,攬炒派「初選」配合「真攬炒十步」有違反《港區國安法》之嫌,但當中還有不少真相有待發掘。到底舉行「初選」時,攬炒派有否向註冊選民提供過什麼、說過什麼,當中有否涉及其他違法行為?根據警方說法,已結凍「初選」相關機構及參與者的160萬元,到底當中資金流向如何、有否幕後「金主」等?這一切問題仍然有待警方進一步調查。
圖片來源: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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