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產生特首的迷思
關於產生特首的迷思

近日,唔同嘅社會人士都喺度討論緊本港行政長官嘅產生辦法,有社會人士認為,如果特首根據《基本法》而協商產生,唔需要修改《基本法》,而另外就有人認為,特首如果由協商產生,就會涉及改變《基本法》附件一嘅規定。囍雨就覺得,特首根據《基本法》第45條第一款產生,即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如果特首係由協商產生,咁《基本法》第45條第三款,可能未必適用,即特首若透過協商產生,就未必要理會關於《基本法》附件一嘅規定。


看《基本法》的邏輯


從表面條文去睇,《基本法》附件一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規定,但囍雨想指出一點,就係《基本法》附件一所規定嘅,只係喺採用選舉方式嘅前提下,行政長官嘅產生辦法;換句話說,如果特首係用根據《基本法》第45條第一款以決定用協商方式產生,咁未必會觸及到《基本法》附件一,故此亦無修改《基本法》嘅需要。


對於特首係應該用選舉定協商產生,社會可以多作討論,有人提出認受性嘅問題當然亦可以理解;不過,囍雨想指出,就係不論特首用協商方式產生、以現時選舉方式產生,甚至根據《基本法》規定由有廣泛代表性嘅提名委員會提名後再普選產生,其實攬炒派政客都只會話特首選舉係「假選舉」、「假普選」,如果想用現在嘅特首選舉方式或者符合《基本法》規定嘅普選方式產生特首,從而減少攬炒派嘅攻擊,呢個思路絕對可以放棄。


特首產生方法成抗爭根源?


打從2014年嘅違法佔領,去到2019年嘅黑暴運動,如果大家有留意到攬炒派政客或人士嘅「訴求」,其實都包含要「真普選」、「雙真普選」嘅要求,有關要求有兩大特質,第一係要「公民提名」而唔係要符合《基本法》規定嘅提名委員會;第二則係攬炒派連中央嘅實質任命權都想抹掉,甚至中央唔可以拒絕委任勝出選舉嘅人選。喺呢種背景底下,其實攬炒派想要做嘅,係奪權!如果有社會人士依然執著於特首選舉「唔可以退步」、「應該繼續選舉」、「認受性多啲」等等,其實應該先睇下呢幾年發生咩事,同埋睇下攬炒派有咩「目的」。


最後,不論未來特首用咩方式產生,囍雨必須指出,中央政府嘅任命權係實質嘅任命權,中央亦必須對香港嘅行政長官有絕對信任。任何「去中央化」嘅表現,或者任何想借普選「奪權」嘅陽謀,都不可能得逞。經過一年多嘅黑暴運動,社會、政府以至中央,更加唔會再俾攬炒派興波作浪。 


圖片來源:中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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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 Wesley
    Wesley
    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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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只列出選舉辦法;並未列出協商辦法。
    應出修定本:1. 協商辦法;2. 選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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