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一年,攬炒派區議員做過的荒唐事層出不窮,將區議會變成政治表演場地。不過攬炒派議員能胡作非為的日子,或許已經不多!日前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表明,港府將修例把區議員納入宣誓安排中,料農曆新年後就會向立法會提交草案,當中還會訂明具體的宣誓要求、安排及違反誓言而須承擔的法律後果等。筆者認為,區議員的薪津由公帑支付,他們都有公權力,身為公職人員,宣誓效忠亦是理所應當。
參選時也聲明過會效忠
縱使區議員目前毋須宣誓,但類似的安排早已存在,並非什麼「新鮮事」。按《區議會條例》第34(1)(B)條,獲提名的區議會選舉候選人,必須在提名表格載有或附有明示其本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既然參選時已作聲明,區議員需宣誓不過是將措施進一步具體化,更有法律效力。其實,宣誓內容是身為公職人員最基本要求,如果連這樣都不願作出承諾,試問還有資格當區議員、做公職人員嗎?
不能讓反中亂港者當公職人員
區議員擁有公權力,在地區事務上有一定「話語權」,如果擺明反中亂港,後果相當嚴重。例如,區議員有權建議舉辦社區活動及地區公共工程的公帑運用,涉及資源問題;而他們在地區「有名有實」,還涉及會否利用職權來損害政府、社區。類似的例子屢見不鮮,有攬炒派區議員在議辦掛「光時」旗「宣獨」、有人表明拒服務不同政見街坊、協助或參與「攬炒派35+初選」,以至有區議員利用職權,在街頭掛起詆毀國家領導人、抹黑港府及警隊等的宣傳橫額。現在是時候撥亂反正,可從要求區議員宣誓做起。
要做議員、公職人員,效忠特區及擁護《基本法》是基本條件,也是應有的忠誠。大家試想想,如果在私人公司,有員工與管理層對著幹,甚至作出危害公司利益的行為,他們會有什麼下場?要當公職人員,要求與規定理應更加嚴格。筆者還想問一句,若攬炒派議員對政府如此不滿,甚至不欲宣誓效忠,何不主動請辭,離開公職體制?
圖片來源:中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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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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