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本來成功聘得「外援」英國御用大律師David Perry來港處理前年8.18一宗大型的未經批准集結案件,涉案被告包括《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等攬炒派人士,不過律政司的獨立檢控工作,卻受到英國政客及法律界人士的抹黑,英國外相藍韜文批評Perry「唯利是圖」,前英國外相聶偉敬則指案件屬「政治檢控」,促請Perry拒絕受聘,結果律政司換人,委聘另一名律師處理檢控工作,連本港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都指這是外國對本港檢控程序又一「可恥的干預」。英國政客以至其法律界人士的做法,不是赤裸裸的干預香港司法案件、介入香港內部事務嗎?
英國干預香港司法案件
對於Perry受到何等壓力,從律政司所發的聲明可見一斑,包括「有不斷來自英國社會的壓力和批評針對Perry御用大律師參與案件的工作」、「Perry御用大律師對有關壓力及豁免強制檢疫的安排表示關注,並指出審訊在沒有他的情況下應如期進行」,而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回應事件時,則直指Perry來港處理一件案件,竟然在英國引起這麼多不公平、偏頗的攻擊以及意見。簡單而言,就是英國的「黑手」,竟插手到香港的司法案件上。
筆者認為,司法獨立包括公平審訊,而公平審訊則包括控辯雙方都可以就案件尋找合適的律師或大律師作代表;律政司理應獨立地行使其檢控權,今次卻因為英國政界以至法律界的施壓而要換人,英國作為普通法國家,理應明白司法獨立以至獨立檢控權的重要性,如今擺明車馬插手香港司法案件,令人難以接受;而香港的普通法法制承襲自英國,英國卻「自打嘴巴」破壞香港的普通法制度,實在諷刺。
這不是「政治案件」!
至於前英國外相聶偉敬指案件屬「政治檢控」,叫Perry拒絕受聘,筆者必須指出,有關案件不是「政治案件」或「政治檢控」,而案件亦與《港區國安法》無關。發生在前年八月的未經批准集結案件,一眾被告被檢控的罪行是根據《公安條例》作起訴,這是本港早就存在的法例,不是為黎智英等人「度身訂造」;至於《港區國安法》,更是在事發後十個月才生效,藍韜文以至聶偉敬等人在攻擊Perry前,有先查清事實嗎?把事件、案件政治化的,根本就是英國別有用心的政客!
發生了如此大的司法醜聞,筆者認為,向來喜歡「維護法治」的大律師公會以及攬炒派政客都應該出句聲,評論一下英國政客以至法律界人士的「做法」,是否有違法治精神。換個角度看,如果Perry不是代表檢控一方,而是代表黎智英等人抗辯,英國政客以至法律界人士還會公然干預嗎?相信不會,因為黎智英作為香港攬炒派的金主、大腦、黨鞭和喉舌,英國政客樂見有其國家「鼎鼎大名」的御用大律師為黎智英等人服務。
自黑暴運動以來,西方國家的雙重標準,大家都深深感受到,在美國發生的是暴亂,在香港的發生的叫「民主運動」;在英國不應受干預的是司法獨立,在香港的案件被干預因為它被定性為「政治檢控」。筆者在想,之前美國政客讚黑暴運動是「美麗風景線」,結果「風景線」出現在美國國會;如今英國干預香港司法、律政司獨立檢控工作,是否也會「他朝君體也相同」呢?
原圖: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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