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在香港生效之後,黑暴土崩瓦解,黑暴分子相繼被起訴,甚至罪成入獄。違法就要負刑責,這是法治社會的體現,但竟然有法律界人士「不同意」?即將卸任大律師公會主席的戴啟思,早前接受媒體訪問時談及反修例風波,聲言「靠檢控無法解決社會問題」,而示威者並非受煽動或由外部勢力所致,政府應該處理及找出問題。筆者想問,不檢控參與違法示威的人,如何彰顯公義?「放生」違法者,就只會令黑暴問題永遠解決不了;政府施政有問題,可以理性批評,但對政府有不滿,絕不是可以違法的理由!
戴啟思在訪問中提到,有人質疑當局對示威者與警方檢控情況有別,甚至認為法律被用作「武器」,並非捍衛法治的工作及平等應用在所有人身上;而戴啟思亦認為,《港區國安法》反映受《基本法》保障的一切在倒退,甚至是改變了香港的法律。事實真的如此嗎?當然不是!
對違法暴行不應含糊其詞
關於黑暴問題,關於暴徒暴力問題,筆者認為,在這些大是大非的原則上,我們沒有含糊其詞的餘地;有人涉嫌犯法,就要執法、檢控。如果被告是無辜的話,審訊後自然會還他們清白。至於《國安法》的問題,平心而論,筆者看不到與《基本法》有任何抵觸;事實上,大家可以問問戴啟思,國安法生效之後,市民所享有的各項合法權利和自由,少了什麼呢?但自由與權利,能不能包括顛覆政權、分裂國家?
法律是懲治違法者的武器
對於戴啟思談及「法律被用作武器」一說,筆者其實有些費解,簡單一問,如果法律的用意,本身就是用以懲治違法者,那麼「是武器」又有什麼問題?對於違法者,法律難道不應該是「武器」嗎?當法律發揮了應有之義,那麼對於守法的絕大多數人而言,法律就是對法治的保障,對人權和自由的保障,戴啟思身為法律界人士,同意嗎?再者,筆者在想,法律除了「懲罰」以外,更重要的是,應該還有阻嚇的作用吧!將違法者繩之以法,難道不是對企圖違法者的警示嗎?
圖片來源:中通社、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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