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前涉嫌畏罪偷越邊境而「自動送中」的「12瞞逃」案件,28日下午在深圳鹽田法院開審(其中2名被捕時未滿18歲的港人,將由鹽田檢察院擇日舉行聽證會作決定)。執筆之時,尚未有判決結果,不過連日來,疑犯家屬、香港政客乃至外國勢力都接連發聲販賣「恐中」,主題不離攻訐、抹黑內地司法,一時稱擔心「秘密審訊」,一時稱「沒有公平公正」,甚至無理要求內地「放人」等。不如,先回歸一個基本原則問題,如果有人涉嫌違反內地的法律、在內地被拘捕,那麼內地的法庭根據內地的司法制度審理案件,有何問題?有人不是總說要尊重「一國兩制」嗎?現在面對內地的司法制度,為何又不尊重、要搞雙重標準?
又借案件販賣「恐中」
這幾天筆者看新聞報道,據聞「12瞞逃」的家屬日前通過公開信聲稱,12人中有「英國、葡萄牙和越南公民」,又擔心案件會變成「秘密審訊」;美國駐華大使館今天也發聲明,揚言要求內地當局「立即釋放12名逃亡人士」,又指摘「中國阻止民衆在其他地方尋求自由」。此外,聽說支聯會主席李卓人中午也帶人到香港中聯辦外「請願」,宣稱審訊顯示「內地司法制度黑暗」並要求內地放人。筆者倒想請「各方人士」回答:12名被捕港人,有無涉嫌違法在先?有無涉嫌畏罪潛逃偷渡在先?有無涉嫌偷越內地邊境在先?
關於所謂「秘密審訊」問題,大家不妨回顧一下,自從「12瞞逃」被內地警方拘捕的消息傳出後,事件就一直沒有離開過大家的視線,事實上內地警方一直通過官方渠道,將處理情況和進度對外公布——12人因何事被捕,大家知;關押在哪裡、起訴什麼罪名,大家知;包括將於何時何地開庭審理,不也是內地官方公告的嗎?坦白說,若真要論「秘密、黑洞」,筆者倒是建議大家多關注一下早前偷渡到台灣、至今「下落不明」的5名港人,他們「是生是死」,大家可見台灣當局說過一句?
涉嫌潛逃偷渡叫「追尋自由」?
再者,香港政客以至美國大使館要求內地「放人」,更是無稽!首先,12名港人被捕,是因為涉嫌偷越邊境;其次,姑勿論12人中有多少「外國人」,任何人都沒有在內地涉嫌違法然後可以「一走了之、不必追究」的特權,試問,如果有人在美國因為涉嫌偷渡被捕,美國會不查不審不判就「放人」?又會不會有香港政客「叫陣」美國?至於美方批評中國「阻止民眾在其他地方尋求自由」,筆者其實覺得可笑,美方此舉除了粗暴干涉中國內政之外,還意在將「涉嫌畏罪潛逃、偷渡」形容為「追尋自由」嗎?那麼請問在「自由、民主」的美國,又有無這種「自由」?
最後筆者想提醒大家不要忘記,「12瞞逃」除了涉嫌違反內地法律,在香港亦都幾乎個個「身負重罪」,有的涉違國安法,有的捲入槍械案、爆炸品案等嚴重罪行。沒有之前的「因」,又何來今日的「果」?
原圖: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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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w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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