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喺一個法律講座上,有講者話要衡量一個地方嘅法治程度,市民提出司法覆核嘅權利、次數可以係一個重要指標,囍雨同意呢點,如果政府決定出問題,市民絕對有資格用司法程序作出挑戰;但如果政府做事有理有據,就算市民或個別團體點樣利用司法程序,只怕亦唔會得逞。香港記者協會(記協)早前申請司法覆核,質疑警方故意妨礙傳媒採訪及向記者「使用過度武力」,未有配合傳媒採訪以履行憲制責任,今日俾高等法院裁定敗訴。當中一啲法律觀點,囍雨覺得值得喺度分享下。
為令大家方便睇真啲法庭嘅重要觀點,囍雨喺度將傳媒報道嘅一啲重點分享俾大家:
法庭須依賴事實作裁決,但本訴訟大部分是傳媒對警方的指控,內容真確性存疑;
記協邀請法庭假設他們的投訴內容成立,並以此為前提作裁決,惟法官認為這方法不可取;
13項對警方投訴指控屬「大包圍式」的投訴 …倘若法庭在沒有任何補充和沒有警方任何解釋下接納投訴為假定事實,法庭不能肯定警方的確違法地妨礙傳媒採訪;
縱使法庭裁定警員在上述投訴情況下的行為是違法,但也只是表面功夫,沒有任何真實意義,因為沒有證據反映當日經過正如投訴內容般如實發生;
法庭亦同意警務處所指,記協要求法庭頒布的聲明內容空泛。記協要求法庭裁定,警方在去年6月12日起,在示威場合中非法阻礙傳媒採訪,但沒有指明什麼示威場合。另外記協亦要求法庭裁定,警方執行上的不作為違憲,但沒有說明警隊不作為的範圍。
從以上報道內容,囍雨覺得有幾點值得注意,第一就係所謂指控,基本上係記協嘅「陳述」及「假設」,如果法庭不問因由或者唔肯定事發經過,咁對警方作出咩決定,本身已經唔公道。承接第一點,記協有冇實質證據證明事發日子正如投訴內容咁講呢?似乎無或者唔充分。第三點,記協要求法庭裁定警方「在示威場合中非法阻礙傳媒採訪」,咩係示威場合?又或者,記協要求法庭裁定警方執行上嘅不作為違憲,「不作為」嘅範圍又係咩呢?綜合而言,就係論證據、論要求記協嘅理據都似乎暫唔住陣腳。
警方執法 可行使酌情權
囍雨留意到,喺其他媒體報道,有提及「警方有責任配合記者的合法採訪,同時亦有責任以合法方式確保公眾安寧等,又強調判詞不應視為裁定警方的行為合法或不合法,或是否違反《基本法》或《人權法》相關條文」;囍雨認為,警方作為執法者,喺執法時對於如何執法,如何令法律更靈活、有效地運用,其實有一定嘅「酌情權」(Discretion),決定點樣運用權力。舉個簡單例子,例如法庭今次真係頒令警方要如何協助記者採訪,咁以後警方係暴動現場,正受暴徒襲擊,到底應該係應付暴徒先,定係「協助」咗記者採訪先?大家必須明白,警方係有責任確保公眾安寧嘅!
講開記協,囍雨有啲覺得好奇怪嘅地方,示威現場之所以採訪「有困難」,主要係因為有暴徒使用暴力,佢哋唔譴責暴徒,而成日針住警方?警方對記者有疑慮,係因為示威現場充斥「假記者」,記協又唔去質疑?囍雨嘅感覺,覺得記協嘅行動,似乎好多都係「衝著警方而來」。難怪有人會話,記協,美其名記者組織,實質又係一個「政治團體」。
圖片來源:警方、記協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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