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起良心,不同人會有不同的定義,有人認為良心就是做正確的事、不傷害他人;有人則認為,只要以民主自由之名行事,不論行為好壞,也是「有良心」的行為。因為「反中亂港」而「屢獲殊榮」、正因涉違《港區國安法》而被還押的《生果報》老闆黎智英,日前就被美國聯邦政府旗下之國際宗教自由委員會(USCIRF)列入「宗教良心犯」(Religious Prisoners of Conscience)名單,還要求中國「釋放」黎智英及其他爭取「人權、民主及宗教自由」的人士。筆者質疑,何謂「宗教良心犯」?因民主、自由之名作惡的,算是「良心犯」嗎?
黎智英是「重罪犯」才對
根據《生果報》報道,USCIRF設「宗教良心犯」名單,「上榜者都是以非暴力形式行使宗教自由或表達信仰,但被囚禁、軟禁或下落不明的人士,各由關注他們的委員加入名單中,以爭取獲釋」;筆者不知道,USCIRF是否知道,香港在過去一年多時間經歷黑暴運動,暴徒「打砸搶燒」、殺人放火,當中最大的「推手」,就是不斷叫人上街、抗爭的《生果報》,而其老闆就是黎智英?黎智英「上榜」,符合USCIRF設「宗教良心犯」的宗旨或定義嗎?
單純地說黎智英「有良心」,或者出於「某原因」而表揚他,都只是事情的表象;事實上,黎智英在港涉嫌觸犯多罪,例如涉及商業利益、實際金錢的欺詐案,又因為涉嫌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而涉違《港區國安法》,如果案件發生在美國,恐怕罪行更大、罪責更重,所以黎智英與「良心」,並無關係。筆者認為,美國政要、政客以至組織相繼「聲援」黎智英,其實更顯得黎智英與美國「勾連」極深,勾結外國勢力的罪嫌更重。
美國針對的是中國
美國要「聲援」黎智英,用意是要港府「放人」,但恕筆者坦白講句,美國、英國以至台灣越要干預,會更引起中央以至港府的不滿,試問我們又怎能容許執法部門在港執法,而外國卻不斷在「說三道四」?如果美國等地方是如此「正義」,為何又不聲援一下西班牙加泰隆尼亞的「獨派」,叫西班牙「放人」?若案件不是發生在中國香港,而黎智英又有利用價值,美國可能「睬你都傻」!
黎智英案的複雜性,或已經遠遠超越香港政府能處理的範圍,美國的「下一步」,可能就是再針對中央或港府官員;在此情況下,似乎按照《港區國安法》第55條依法把黎智英「送中」受審,亦有一定道理。筆者最後想說,美國等外部勢力越是干預黎智英案,其實就越是在「陷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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