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筆錚錚】挑戰法治尊嚴也能「輕放」?
【鐵筆錚錚】挑戰法治尊嚴也能「輕放」?

今年5月底,美國發生大規模反種族歧視示威,其後在不少城市演變為暴動,有人圍白宮、有人圍警察,於是,美國政府出動了國民警衛軍鐵腕鎮暴。筆者看報道,在紐約市,市長的女兒因為「非法集會」被警方拘捕,就算你是「官二代」也無情講;在芝加哥,多名警察因為被示威者「投擲瓶子和碎片」而受傷,警方隨即逮捕了至少240名示威者,據報有6人受到槍擊,其中1人死亡…

 

看過美國的暴動風景線,筆者覺得,前香港眾志的黃之鋒、林朗彥和周庭三人,真的應該慶幸,如果他身在美國,去包圍美國的警局、警察部門,後果可能不是被捕、坐牢7至13.5個月不等,而是被「槍擊」了!

 

張達明怎不提黃之鋒「煽惑」?

 

然而對於今次判刑,一向予人感覺偏幫攬炒派的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卻認為「判刑與控罪性質不相稱」,他在一個電台節目中發表意見,認為法官「考慮了不應考慮的因素」,筆者理解張達明的意思,3人的罪名是「未經批准集結」,與「非法集結」不同,因為前者「性質是和平集結」;又認為黃之鋒等「只是無跟規定申請不反對通知書」,「以往當局都未必會檢控」云云。筆者當然不敢質疑張達明的「法律水平」,但聽完他的說法,倒的確認為有些地方值得大家商榷一下。

 

首先,關於刑罰與控罪是否相稱的問題,筆者聽過一個法律意見指出,今次案件屬於循簡易程序定罪,黃之鋒等人所涉的控罪,最高可判處罰款5千元及監禁3年,依此來看,如果真要說「不相稱」,刑期應該還有「上調」的空間?大家不要忘記,黃之鋒等人在此案中有一個重要角色叫做「煽惑」,又不見張達明提及?按裁判法官庭上所說,黃之鋒當日明顯是「處心積慮以『領導者』身分組織集結」,大家認為依照這個元素,是不是應該「罪加一等」?

 

包圍警總能與一般「集結」比較?

 

再者,筆者請大家深思,包圍警總,性質上是不是能與其他一般「未經批准集結」或者「非法集結」混為一談?黃之鋒等人組織示威者包圍警總,意義和性質上其實已經不只是包圍一間「建築物」這麼簡單,而是等於挑釁香港的法治尊嚴和執法者權威。如果說因為以往同類案件都「輕判」或者「不檢控」,所以包圍警總也要「從輕發落」,又講不講得通呢?如果在英美圍警署,會跟圍一間公園或者公司「一視同仁」嗎?

 

去年621,近萬示威者在黃之鋒等的煽惑之下,將警察總部包圍了足足超過15個小時,甚至致使60多宗999求助個案無法處理,除了衝擊法治,亦令其他市民的生命和財產受到威脅風險,試問世上有哪個地方能容許自己的執法機關受到如此包圍、衝擊?所以有時大家聽一個偏幫攬炒派的法律學者發表意見,自己也不妨要從更全面的視角去審視一下;不要聽到有人說「小事」或者「無事」,就輕易當真,因為任何法律後果,到頭來都是要自負的!


原圖: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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