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香港眾志三名主要成員黃之鋒、林朗彥及周庭,因於去年6月21日煽惑他人包圍灣仔警察總部、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昨日被裁定所涉罪名成立,分別判處7個月至13.5個月不等的刑期,統統即時踎監。據聞周庭申請保釋上訴被拒,聞判後抱頭痛哭,筆者想說,現在痛哭、何必當初?!犯了法,就要承擔罪責,眾志三子有今天,根本咎由自取!
筆者理解,今次法官決定判處具阻嚇力的刑罰,主要有兩方面的考慮因素。一方面,黃之鋒等三人作為示威的領導者、積極參與者,煽動包圍、衝擊警察總部,目的是挑戰警方權威,從本質上看,比同類其他案件更為嚴重;再者,正如裁判官王詩麗所言,三人在現今「騷亂事件和大規模的公眾抗議活動日益增加的背景下犯案」,令案情更嚴重。
警總不是「一般建築物」
筆者認為,大眾在看待今次判刑上,應該正視法官透過判詞向社會傳遞的重要訊息;撇除黃、林、周三人的「政治身份」,大家要明白,以一個城市的警察總部作為包圍、衝擊的對象,性質上完全有別與包圍其他建築物。警察,是維持社會治安的重要支柱;警總,更是象徵執法尊嚴的標誌性建築。黃之鋒等三人率眾衝擊警總,不是衝擊一幢普通建築物「咁簡單」,三人當日指示示威者堵塞警總車輛入口造成阻塞,也完全不同於叫人堵塞某個公園或者主幹道,而是等同挑戰香港的法治,以及執法者維護法紀的權威。如此性質嚴重的罪行,法庭怎可能將其與其他一般非法集結同等視之、輕判了事?
想挑戰法律 就請準備擔責
再者,若不是法官在判詞中提及,可能好多人都忽略了,原來當日示威高峰期間,有近萬人在警總外非法聚集,結果導致警方未能及時回應61宗999報警求助個案,筆者憤慨,這根本就是一群人為政治宣洩,完全罔顧其他市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對社會治安構成相當大的潛在風險,難怪法官直斥此等行為「十分自私」!
如今將黃之鋒等三人即時收監,是維護香港法治的應有之義,社會大眾亦都應該看到,今次案件再次印證,就算是政客,也不可能有違法保護傘;在法治社會,若是有人想要挑戰法律,那就請先作好承擔罪責的準備!
原圖:文匯報
請Follow我們的YouTube頻道:https://bit.ly/2kgU8qg
下載我們的手機應用程式,收看第一手精彩內容:https://www.speakout.hk/app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