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煽動群眾包圍政總案認罪,前香港眾志成員黃之鋒、周庭及林朗彥正還押等候判刑。筆者留意到,三人還押、等待判刑一事又再引起國際關注,例如跨國議員組織「對華政策跨國議會聯盟」就引述報道並附上一句「大家頂住,加油」,人權組織「香港觀察」創辦人羅傑斯則發聲明指三人被捕證明北京違反《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規定的國際義務,剝奪香港自治、自由和民主。筆者不明白,政客違法、被捕繼而認罪還押,與《聲明》及《基本法》何干?難道《基本法》有賦予了政客違法的「權利」?
黃之鋒罪證確鑿
撇除三人認罪的最根本因素,其實不同媒體以至網上片段都引證過,案發當日身處金鐘的黃之鋒,確實是拿着咪叫人「去警察總部」,又帶領示威高呼「沒有暴動,我們不是暴動」等口號。對於為黃之鋒等人「發聲」的外國勢力,大家要問一句,煽動他人、作出違法行為的政客,接受法律制裁不是應有之義嗎?
另一個問題,當然就是上文提到,三人已經認罪的最關鍵因素。三人認罪,筆者認為當中理由非常簡單,就是證據太明顯,或者可說是控罪符合實情,三人經過諮詢法律意見好,與其抗辯,不如認罪。既然涉事者都認了罪,外國勢力還有甚麼好說?他們不會因名氣大、與外國勢力「關係好」而免責!再者,如果真的是要搞革命、抗爭,為何要在法庭上認罪求情?難道革命者會不怕自己「丟了人頭」,就怕自己要坐牢?
筆者在想,如果事情發生在英、美等國家或地區,到底三人會怎樣?若然包圍警察總部的情況發生在美國,「擅長用槍」的美國警察,可能已經向示威開槍;如發生在英國又如何?以千計的示威者,可能已經被大規模拘捕,然後英政府再搞個特別法庭來「處理」示威者了!
說到底 又是針對中國
為何罪案發生在香港,外國勢力就「包庇」罪犯?當中因由,當然又是借香港打擊中國。不過,這除了凸顯外國勢力、政客的雙重標準之外,最嚴重的問題是,他們似乎連法治都不尊重,以政治、國家陰謀取代了理性判斷。所以,當這些外國勢力對港事務說三道四之時,筆者認為可以不理!
原圖: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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