飄忽不定的量刑原則?
飄忽不定的量刑原則?

網名「金正恩」嘅建築工人潘榕偉,因為於舊年虛構並發布「新屋嶺謊言」,早前喺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罪名成立,囍雨仲記得,當時裁判官黃雅茵形容,被告「毫無疑問是一名不負責任的網絡使用者」,且號召「全民包圍」及「救出」示威者定必引致暴力行為,因此當時曾表明「不排除判監」。點知,噚日嘅判決結果卻令大眾大跌眼鏡,黃官只係判處潘榕偉160小時社會服務令。囍雨想問下,判案原則果把「尺」,究竟係點嘅呢?

 

不是「百分百成功」犯案就可輕判?

 

按照黃官噚日嘅判詞所指,相信被告所發帖文內容「引起非法集結的效用不大,而且實際上也沒引起暴力事件」,所以有此量刑。囍雨首先想問下,點解呢番見解,同之前裁定被告有罪時,差別咁大呢?法官嘅意思係咪可以理解為,因為被告捏造嘅謊言以及煽惑「效用不大」,亦都「冇成功地」引發暴力,所以判刑亦都相對減輕呢?咁如果按照呢個思維,囍雨假設A要謀殺B,而且已經付諸行動,之不過因為失手,而未能「百分百成功地」令對方致死,係咪就可以被認定為只係傷人而非謀殺,繼而輕判呢?

 

講真,囍雨好唔理解,現時法官判案量刑嘅準則,點解咁飄忽不定。以日前另一案為例,21歲地盤工人林小雄,因為舊年10月向旺角警署側門擲汽油彈,因為當時汽油彈並未起火,事後被控一項「有意圖而企圖縱火罪」。審案法官郭啟安就明確指出,雖然汽油彈並未起火,但「企圖犯案與實際犯案罪責無異」,最終重判被告即時監禁3年零4個月。

 

再睇番潘榕偉一案,的確,喺佢煽惑「果一刻」,係冇人包圍、冇暴力事件;但關鍵問題係,法官係咪應該審視下,被告基於一個生安白造嘅謊言,去污衊警察,繼而煽動仇警、煽動包圍,更重要係,由此而衍生出後來若干場暴力騷亂,係咪都係既有嘅事實呢?依家法官喺證據確鑿、事實清楚,而被告又認罪嘅情況下,都依然輕判?囍雨想問,大家認為呢個判決,喺依家咁亂嘅社會環境之下,又會向社會、向年輕人發出點樣嘅訊息呢?

 

法官判案 市民不能評論、批評?

 

最近,唔同官員都呼籲市民應該「捍衛法治,尊重法官、法院及其判決」等等,囍雨真心想講,尊重法治當然冇問題,但法官判刑係咪都唔可以評論、批評呢?係咪市民只要對某啲判決有質疑有批評,就等於干擾法治?法官判案就一定唔會有錯唔會偏頗?大家唔好忘記,其實好多西方自由民主國家,早有制定量刑標準嘅機制,例如美國,早喺1984年已經設立聯邦量刑委員會,統一指導量刑標準;又例如英國嘅量刑指引機構,就包括量刑諮詢委員會以及量刑指引委員會,而且兩者都是獨立機構。香港人如果咁留戀昔日殖民地時代,咁推崇「美國標準」,喺設立量刑委員會方面,點解唔參照下呢啲「國際標準」呢?


圖片來源: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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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的傳人
    龙的傳人
    4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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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狗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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