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日前警方拘捕7名攬炒派政客,包括現任及前立法會議員(尹兆堅、胡志偉、陳志全等人)後,今早消息傳來,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亦在前往警署報道時因涉同案被捕,被指於5月8日搗亂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被控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特權法》)。筆者想說,事件反映一個事實,的確,立法會議員有一定的特權,但有特權是否等於可以為所欲為?是否等於涉嫌犯事就可不被追究?當然不是,議員絕無違法的特權,立法會亦不是法外之地、獨立王國!
正如攬炒派陣營的慣常套路,每當有「自己人」涉違法被捕,總會不分是非黑白,將案件統統說成「政治打壓」,這次亦不會有例外。攬炒派提出一套「獨特見解」,聲稱《特權法》原意是保護議員,但政府卻以此為「法律武器」,打壓議員在議會內的「抗爭權利」,質疑警方是「濫捕」或「選擇性執法」,總之將一切扯到與政治有關。但問題關鍵在於,當日多名攬炒派議員大鬧議會,衝出主席台前,向在場保安動手動腳,虧他們還敢將鬧事議員都形容成「受害者」?
議員要為違法行為負責
筆者必須指出,立法會議員確實受《特權法》保障,但法例應只保障議員在會議發表的言論自由,若議員行為涉及違法罪行,當然要為此負責。若說到《特權法》訂立的原意,其中一個重要目的,就是要保持議會正常運作,維護議會安全、莊重的環境。但觀乎攬炒派當日在議事廳內的所作所為,擺到明就是不讓議會順利運作,這是《特權法》保障的嗎?更何況,攬炒派議員不單粗暴阻撓議會運作,還想通過攬炒去癱瘓特區行政機關的運作,有無問題呢?如今攬炒派為撐自己友,各種砌辭,大概想宣揚「議會事、議會了」,問題是,在攬炒派把持下,議會事情幾時順利解決過?
「任何人」都不能凌駕特權法
說完原意再講條文。根據《特權法》第17條(C)列明,凡任何人「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或參與任何擾亂,導致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即屬犯罪。2016年時任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因在立法會會議上「搶文件」被控「藐視立法會罪」一案中,上訴庭頒詞就明顯指出,法律條文中的字眼是針對「任何人」,即是議員都不能例外!再者,現在警方是因為接到報案,依法辦事;看證據拘捕涉案者,何來濫捕?至於有人認為,立法會議員郭偉强當日行為亦或有不妥,筆者認為,大家又不如審視一下,當時郭的意圖,到底是意圖搞事?還是阻止他人搞事?
最後,至於攬炒派所謂「拘捕是打壓抗爭權利」,筆者建議大家應該從中看清兩點:第一,原來在議會「開戰」,阻礙會議進行,與立法會保安推撞衝突,就是攬炒派政客所謂的「抗爭」?第二,如果他們真的認為如此「抗爭」真的無問題、是「權利」,那麼如今有了「港區國安法」後,攬炒派們為何不「繼續衝」?
圖片來源: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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