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多宗判決備受爭議,東區法院前裁判官何俊堯被投訴,總裁判官蘇惠德在審視投訴案件後,昨日裁定六宗投訴不成立。筆者認為,其中一宗的處理手法實有值得商榷之處,話說前香港眾志三名成員在一個立法會公聽會擾亂秩序罪成,結果輕判他們罰款1,000元的何俊堯,稱他們未來必定是「社會棟樑」,應保留「有用之驅」;一個個犯了罪、有宣揚「港獨」之嫌的組織成員,竟然獲得裁判官「激讚」,最令人稱奇的,是相關投訴不成立,難道司法界如常人的認知,是如此不同?
總裁判官說裁判官「沒有傾向」
據傳媒報道,總裁判官在審視以上投訴時,根據前文後理,指何俊堯當時警剔被告,如犯下嚴重罪行會面對監禁,而大學生本具「有用之驅」及有條件作為「社會棟樑」,所以認為何俊堯一番言論並沒有表達任何含政治傾向性的立場,大家認為如何?
表面上,裁判官的說話「有理有據」,但筆者想問,社會上絕大部分人,都是「有用之驅」,即使罪責更重的人,承擔罪責以後一樣也可以是「有用之驅」、做「社會棟樑」,如果裁判官向一個重罪犯說這些話,是否一樣會沒有問題?事件令公眾感到最差的觀感,是有人犯罪,然後得到讚賞,如果這是法庭容許的,筆者又要問一句,為何又其他法官一樣是「讚」被告,結果卻是不再被安排處理涉及政治的案件?
裁判官查裁判官
另一問題是,總裁判官查裁判官,請問這是公平、公正以及公開的做法嗎?教育局調查、處分教師,被攬炒派政客說成是「不透明」、「黑箱作業」,如今在何俊堯事件,不就是「自己人查自己人」嗎?套用攬炒派政客的邏輯,是否需要交由其他人去調查、決定處分?
對於一些案件判有罪、脫罪,基於法律上的證據、觀點問題,筆者不好評論,只是一個裁判官「高調」讚揚政治組織的被告並要輕判,然後總裁判官又說該裁判官「沒有政治傾向」,筆者無言,只能說一句,我們需要量刑委員會,甚至需要一套監察司法的機制。
原圖: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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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shugan.com@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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