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因涉嫌去年10月5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昨日到中區警署報到時被警方依法拘捕。對於黃之鋒「再次」被捕,英國外相藍韜文隨即通過社交網站發文表達「深切關注」,並要求中國政府和特區政府「必須尊重港人受《中英聯合聲明》保障的權利和自由」云云。筆者在此很想回應一句,《中英聯合聲明》當然理應遵守,但《聲明》有無寫過政客可以犯法、參與「非法集結」?政客涉嫌違法都「唔使查、唔使拉」?
除了藍韜文之外,據報英國國會「跨黨派國會香港小組」亦都發聲明,「譴責港府」拘捕黃之鋒;另外,非政府組織「香港監察」(Hong Kong Watch)又宣稱,拘捕黃之鋒是「明目張膽政治檢控」,意在令「政治異見人士」噤聲,製造自我審查氣氛等等。筆者的感覺是,這些外國政客或者「國際組織」眼中,只要黃之鋒被捕,就必然是「政治打壓」,是「破壞人權」,卻完全漠視香港法治社會,有法就要人人遵守。
政客也不會有特權
先勿論黃之鋒是何身份,如果他是參與合法的集會,不會有問題;如果是以合法手段表達理念,也不至於被警方拘捕,但如果反過來,有既定法律你不遵守,明知未經批准的集結你都不理勸諭照樣參與,這樣都不用承擔法律責任?又有無問題和合理呢?政客,絕對沒有違法的權利,更不可能有人可以超然法律之上,筆者想反問外國政客,是否只要政客被捕,就等於「政治檢控」?就等於「人權、言論、自由」被打壓?
筆者之前已經寫過無數次,即使是包括《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在內的國際人權公約,都明文規定在許多特定條件下,行使人權、自由也是有所限制的,還要視乎國家安全、社會秩序等因素。還是那句,有法,就要人人遵守,黃之鋒也不會有特權!
外國政客為何從不譴責黑暴?
若論破壞人權、自由,真正禍港極深的,是過去一年多的黑暴運動;警方嚴正執法,正是為了令香港社會回復正常秩序、為了重新建立在不少人心中崩塌的守法意識,如果外國政客真心為香港好,筆者為何從不見外國勢力譴責黑暴分子?難道他們會認為,打砸搶燒、殺人放火也「皆是人權、自由」?說到黑暴運動,筆者還有一個問題,如今被捕者過萬人,其中更有四千人是學生,為何外國政客們唯獨只對黃之鋒等政客「深切關注」呢…
原圖:rthk、中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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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梁特頭號粉絲
4年前11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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