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警方噚日宣布修訂《警察通例》下有關「傳媒代表」嘅定義,攬炒派政客同媒體即刻變成嗜血鯊魚,群起而攻之。《生果報》指摘相關修訂等於變相「由政府新聞處發牌」、記協主席楊建興批評警方「封殺網媒、學生記者」、做過記者嘅立法會議員毛孟靜批評警方「自行權力膨脹」、「打擊新聞自由」…囍雨唔客氣講句,呢啲指摘、批評,簡直係侮辱咗「記者」兩個字同「新聞自由」嘅真正意義!
先同大家講兩件真人真事…今年5月,美國黑人弗洛伊德懷疑被警員跪頸致死事件,引爆美國民眾大規模反警暴、反種族歧視示威騷亂,期間有路透社記者喺採訪過程中,懷疑被美國警察射出嘅橡膠子彈射傷左眼;有美國CNN一名黑人記者喺直播示威活動期間,被警方鎖上手銬帶走。但囍雨冇聽過毛孟靜、楊建興當時企出嚟講過一句「美國警察殘害記者、打壓新聞自由」。
再講一例。記得前排有部電影,將英國《星期日泰晤士報》美籍戰地女記者瑪麗·科爾文(Marie Colvin)嘅傳奇一生搬上大熒幕。戰地採訪,唔需要「攞牌」,你夠膽闖越槍林彈雨,呢份勇氣同膽量已經係「通行證」,2001年,科爾文喺採訪斯里蘭卡內戰中,被手榴彈碎片奪去左眼,從此,佢果副獨眼眼罩就成為咗受人尊敬嘅標誌;2012,科爾文喺敘利亞嘅戰場上殉職。佢用一生致力追尋戰火背後嘅真相,但囍雨從未聽聞過,佢用「記者」、「新聞自由」之名為自己當護身符。
新修訂對正當媒體無影響
睇完故事,請大家再諗下,記者、新聞自由,係咪如攬炒派所演繹嘅果種概念?再撫心自問,係咪一個十二、三歲嘅「?仔?妹」揸部手機、喺社交平台開個專頁、著件黃背心都可以叫「記者」?係咪直播粗言穢語都叫「新聞自由」?對女警性騷擾都係「報道」?有「易服記者」喺示威現場突然「自行倒下」,又係咩玩法?
所以囍雨唔明白,當香港嘅「黃背心」亂象不斷氾濫,氾濫到「記者」多過警察甚至多到可以包圍警察時,警方依家權衡利弊輕重之下修訂「傳媒代表」定義,一來針對打擊假記者,二來保障真記者、真傳媒嘅專業工作,究竟有咩問題?!當黑暴分子將香港街頭變成打砸搶燒嘅「戰地」,警察就要出手平亂;當警方過去已經三番五次呼籲傳媒採訪期間保護自身安全、保持安全距離,都仲不斷有一層層「黃背心」擋喺警方前面、對警方執法綁手綁腳時,囍雨又想問下楊建興、毛孟靜以至《生果報》,你想警方修訂「傳媒代表定義」好,定參照「美國標準」修訂「執法武力」好?
如果行得正、見得光 又使乜驚?
換個角度睇,如果警方修訂「傳媒代表」定義,能夠有效排除假記者、假媒體干擾,咁除咗警方執法更加便利之外,最起碼仲有兩個好處,一係令正當嘅新聞傳媒有更理想嘅採訪環境,正正係保障合法嘅新聞自由權利;二係令青年、學生遠離混亂場面。至於新措施係咪「變相政府發牌」?囍雨只係想反問一句,如果真係行得正、企得正、見得光,又使乜驚註冊成為「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GNMIS)」嘅媒體呢?
原圖:警方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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