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暴運動令社會飽受衝擊,除了各行各行業的老闆、打工仔苦不堪言,其實違法行動所影響到的,還有本港的法治、司法系統。今日,筆者從報章中看到一則報道,非常值得社會關注,其大意「黑暴案又輕判 一日放生六暴徒」。對於一個被告有罪無罪,法庭當然依據法理作決定,但令有點不解的是,為何有縱火案被告,竟然不被判囚,而是被判社會服務令?這些刑罰有否過輕?
法庭判決惹人質疑?
有報章大字標題報道,有市民投訴本港法庭日前一連「放生」六名暴徒,包括縱火案學生被判社會服務令,管有攻擊性武器的被告自簽守行為,有男女被告襲警脫罪等等。對於被判無罪的被告,筆者沒有研讀過整篇判詞,不好評論;只不過,對於縱火案、管有攻擊性武器而不用判囚的判決,筆者認為引人質疑,也是不無道理。
坦白地說,在不同的案件判決中,筆者認為,被告承認縱火罪或意圖縱火,被不用判囚,確實較為罕有,須知道縱火罪的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縱然被告有求情理由,鑑於案件的嚴重性,輕判難免會予人「放生」的觀感。至於有被告分別被控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而自簽守行為,這似乎又與常人認知的刑罰「有出入」,外人質疑法庭判決「過輕」,筆者亦不能否定這些評論。
要設立量刑委員會?
早前,已經有社會意見指出,理應設立「監察司法委員會」及「量刑委員會」來指引法官量刑標準,筆者認為如果有關做法可以令司法界更清晰、可見地量刑,不會出現「時重時輕」的判決,絕對值得考慮;而外界批評法官「偏幫」某一邊的問題,或者亦可能因此而得到解決。關鍵在於,有關部門以至司法機構,有沒有創新、合時宜的思維,以新方式讓司法人員得到監督。
法律的其中一大作用,在於要透過刑罰懲處違法者,繼而在社會產生阻嚇作用,令他人不敢以身試法;當市民認為法庭「放生」暴徒,其實也是司法界的警號。
圖片來源:政府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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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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