攬炒派近來為了炒作「三權分立」議題,不斷搬出「有分量」的學者或政客來誤導市民。昨天有所謂「法律學者」戴耀廷炮製偽命題恫嚇港人,今天又有元老級人馬李柱銘接力,在報章以《正被消失的三權分立》為題撰文同大家「講歷史」。那就還是先回到問題的根本,香港無論回歸前後,都從無「三權分立」,又何來「被消失」?跟戴耀廷一樣,李柱銘也是故意無中生有?
如果大家看過李柱銘此篇文章,會看到為了「印證」香港存在三權分立,李柱銘舉了不少「例子」。例如「1984年簽署的《中英聯合聲明》清楚訂明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個機關的關係」,又例如引述當年鄧小平的講話,稱「既然領導人已放話,故草委會不得不刪去當時條文初稿內三權分立的字眼,但小心地把三權分立的概念透過《基本法》條文來體現」;甚至因為當年「剛果案」判案書中出現過「三權分立」的字眼,就被李柱銘推論為當年全國人大就此案釋法,等同於「中央亦認同特區是實行三權分立」,繼而得出「如果三權分立真的在港『從未存在過』,那麼,不只法院出錯,就連全國人大常委會也錯了」的歪論。
大家怎看?筆者認為,李柱銘的「舉例」並沒有證明香港存在「三權分立」,但反而印證了另一面的事實,那就是在《基本法》起草過程中,的確有人提出過在香港搞三權分立,但已故國家領導人鄧小平當時已斷然否定;再者,香港有三權、有司法獨立,有三權「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這些「概念、精神」,與攬炒派今天所說的「香港有三權分立」,根本兩回事!還有一個重點問題:李柱銘「講歷史」,為何「講啲唔講啲」?是想把一些涉及大是大非的根本原則,有選擇性地過濾掉?
李柱銘又「講啲唔講啲」?
既然李柱銘在在提到《基本法》,那麼為何不告訴大家,其第一條已經開宗明義香港特區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二條、第十二條、第十八條亦都分別闡明,香港的無論高度自治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都來自中央授權;特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國防、外交等重大事務不在特區高度自治範圍之內?這些條文已經向世界清楚定明,香港特區是屬於中國的一個地方政府,直轄於中央政府,權力來自於中央,高度自治不是「完全自治」,那麼請問李柱銘,在這樣的憲制秩序下,香港作為地方政府,如何會有三權分立?
至於李柱銘從2011年的一宗人大釋法推論出「中央亦認同特區是實行三權分立」,怎不告訴大家,早在2007年,時任全國人大委員長吳邦國已經明確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最大特點是行政主導;其後在2017年,時任全國人大委員長張德江亦明確指出,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不是「三權分立」,也不是立法或司法主導,而是以特首為核心的行政主導。上述《基本法》條文和事實,現在被李柱銘「消失了」?
請教李柱銘:港英時代有三權分立嗎?
其實筆者在想,作為擔任過回歸前立法局議員和回歸後立法會議員的李柱銘,對於香港從無三權分立的事實,理應比別人更加心知肚明。他不會不知道,在殖民地年代,港督由英國委任;1985年前,所有立法局議員由港督委任;1993年前,港督是立法局的當然主席,擁有對立法局議案的否決權。如今李柱銘跑出來詐傻扮懵,是在為攬炒派企圖否定特區政府管治權背書嗎?
原圖: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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