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曾經問鼎奧斯卡獎項的美國法律劇情電影,講述了一名女事主在酒吧遭一群男子當眾強暴,其餘男子則在一旁鼓譟起哄,並未伸以援手相助,事後更沒有人願出庭作證;雖然女事主在整個訴訟過程中歷盡波折,但最終結果,是連圍觀教唆犯罪的人也判以重刑,正義得到伸張…筆者今天想反問的是,如果那些圍觀起哄者也能避過法律制裁,大家認為合理嗎?可接受嗎?
然而,今天的香港法律,有時越來越讓人看不懂。發生在去年11月、港鐵馬鞍山站外的「火燒活人」案,恐怕是黑暴運動至今,留在大家腦海中最滅絕人性的一幕。點火狂徒至今逃之夭夭;早前落入法網的,是當時在現場有份圍觀、起哄、以粗言穢語辱罵事主(被點火燒傷者)的一對夫婦,但結果,兩人昨天無罪釋放。
值得嚴肅商榷的裁決
案情和證供顯示,女被告當時曾向被火燒的事主說「返大灣區啦」;男被告則辱罵道「走啦中國人,X你老母」。據報道,負責審理該案的法官卻認為,兩名被告的行為雖符合喧嘩定義,但其意圖在於「藉群眾壓力令事主敗走」,而無意令事主身體受傷;又稱所有控方證人均認為事主被黑衣人點火是意料之外,法庭亦不能單憑後果來推斷被告的行為有否破壞社會安寧。
看完這判詞,筆者似乎學會了「我只掟出凶器,至於打中誰打死誰,不在我意料之內;不能單憑後果推斷我意圖傷人」這樣的「抗辯技巧」。筆者不諳法律,只能以常理質問,這兩名身處「先淋易燃液繼而點火燒人」犯罪現場的圍觀者、起哄者、爭執者,真的沒有一點法律責任?「無罪釋放」——是不是值得嚴肅商榷呢?!
「喧嘩、擾亂秩序」 已可構成犯罪
警方起訴兩名被告的罪名,不是「點火」、不是「謀殺」,而是「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根據《公安條例》第17B(2)條,任何人只要「在公眾地方喧嘩、或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起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可能會導致破壞社會安寧」,就已經屬於犯法;筆者以常理套用在今次案例,即是說兩名被告的行為,只要有「在公眾地方喧嘩,有擾亂秩序,有破壞安寧」,那麼無論有無意圖令事主受傷,有無導致有人被火燒或者受傷,都可能已經構成犯罪;而且,是否引致有人施襲,語言是否粗鄙,似乎都不是影響該條控罪成立與否的重點。更何況,法官不是也認同兩名被告的行為「符合喧嘩定義」嗎?現在「無罪釋放」,合理嗎?
大律師提出的質疑
筆者還留意到,有大律師已經向媒體表示,法官認為兩名被告的意圖在於「令事主敗走」,但卻未有考慮到「被告並未有成功令事主離開;客觀上已激發旁人產生一種『既然罵不走,便由我來處理』的心態」這一重要環節。對於種種質疑,筆者認為,法律問題應該交由法律解決,最好的辦法,是支持律政司就此案作出上訴!
最後筆者想說的一點,對於這次裁決是否公道,筆者留待大家評論。不過,當這位法官一面稱「是次裁決只從法律觀點出發」,另一面,又稱「我不希望兩人定罪,就有人話『講吓粗口啫』,或者兩人脫罪,就話『有人被點火都無事』」時,大家認為,他的考慮裡,真的「只有」法律觀點嗎?
原圖: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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