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的意義是甚麼?簡單一點,就是相信自己做了違法行為的人,向執法機構將自己懷疑犯罪行為和盤托出,坦白交代犯罪細節,半點不漏。疑犯之所以自首,無非是希望透過自首,承擔犯罪所可能帶來的法律後果,免去執法機構「逮捕」的需要。
很清楚易明吧?一心自首的人,內心應不會有太多計算,只要可以在法律框架下彌補過錯就好。事實上,如果自首之時,沒打算向執法機構詳細交代犯罪細節的話,那倒不如安坐家中,待執法人員上門拘捕。自首有其法律定義,筆者沒受過法律訓練,上述的粗淺說法只可以視為「常識」,亦是一般社會大眾對自首一詞的共同理解,若有人硬要把高深的學術理論或法律概念加進去,實在難逃「詭辯」的嫌疑。
有限度自首就是做「騷」
佔中三個始作俑者,今天下午聯同數十名支持者,高調到中區警署大演「自首騷」。將之說成是「騷」,並非武斷的批評,而是有客觀證據支持;身為法律工作者的港大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在一眾自首者步入警署之前,先向眾人講解自首的程序和細節,並叮囑各人簽下一份表格。
據表格所載,自首者雖然表明「相信」自己曾參與「非法集會」,但又同時列出,在沒有律師在場的情況下,不會提供其他資料。任何涉及法律程序的事情,市民都有權安排代表律師陪同,這是個人權利,必須恪守。
為自首設限 令人發噱
然而,筆者著眼的,是「誠意」問題。為自首處處設限,拒絕坦誠詳細交代犯罪細節,更過份的,是只選擇性承認一條「非法集結」罪,一旦警方發現自首人士干犯其他罪行,所謂的「自首」立時失效,一於聘用大狀抗辯到底。啊,原來所謂的「公民抗命」僅「非法集結」一項而已,對其他可能干犯的罪行,即使直接和歷時超過兩個月、自私自利地犧牲他人利益的「佔領行動」有關,一眾始作俑者都不會承認。
好一句「公民抗命」,令香港被陰霾籠罩近兩年;一眾看似戴著道德光環的民主鬥士,最終原來都只是「柿子挑軟的吃」,可笑可笑。戴耀廷口中所謂的「公民抗命」,說穿了原來只是有限度認罪。
暴徒罪行豈止非法集結
回想「雙學」數天前號召群眾強攻政府總部,一眾暴徒違反的,又何止區區一條「非法集結」罪?持有自製的攻擊性武器、毀壞公物、襲警、拒捕、爬進地盤盜竊建築材料、在馬路設置非法路障……對不起,罪行太多,請恕筆者未能盡錄。今天的自首者有否干犯上述罪行,筆者不敢妄下判斷,只想指出,和佔領行動相關的罪行,絕非一條「非法集結」罪可以涵蓋。
若說自首是要達成「公民抗命」的理念,那麼今天的一眾自首者都肯定不合格。與其說是自首,倒不如說是為自己找下台階,好讓自己有藉口離開已經失控的佔領區更貼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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