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筆錚錚】李柱銘要撤銷「港區國安法」?
【鐵筆錚錚】李柱銘要撤銷「港區國安法」?

為了反對「港區國安法」,攬炒派可以「去到幾盡」?抹黑、散播恐懼,是攬炒派必會使用的手段,有些法律界人士,則扮理性,嘗試以法律角度「謀殺」「港區國安法」。攬炒派元老、資深大律師李柱銘今日就在《生果報》撰文,稱「港區國安法」違憲,筆者不是法律專家,當然未必有資格批評李柱銘,但李柱銘稱「全國人大和人大常委會均沒有權為港制訂任何法律」,這是事實嗎?


看清《基本法》 認清人大權力


李柱銘這篇以《撤銷國安法 還香港自由》為題的文章,其大抵意思為香港特區成立以後,所有事情只能按《基本法》辦事,惟立法會享有立法權,「故委實全國人大和人大常委會均沒有權為港制訂任何法律,包括國安法」,而且即使要修改《基本法》,也不可與中央對香港的「既定」基本方法相牴觸,「全國人大應撤銷國安法」云云。簡而言之,就是立法會可立法,中央不論是全國人大或人大常委會,均沒有權為港立法,不過,這些筆者所理解的《基本法》,似乎又不太一樣。


首先,筆者想指出,根據《基本法》第18條,「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而「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即中央可透過立法把全國性法律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包括關於國防的法律;筆者想問李柱銘,全國性法律納入《基本法》附件三,不是《基本法》一部分嗎?而「港區國安法」關乎國防,這不是中央的管轄範圍嗎?


至於李柱銘引《基本法》第159修第4款指「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牴觸」,筆者又有問題了,《基本法》第一條闡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如今中央就國家安全立法、不讓「港獨」或分離分子意圖把香港從國家分裂或分離出去,會是中央牴觸了對港既定的基本方針?


別再曲解鄧小平 應去北京反映


還有一點,筆者認為必須要質疑或提及的,就是李柱銘在該文章不時有意無意地提到已故國家領導人鄧小平對於「一國兩制」的構想,其實,鄧小平曾表明,「有些事情,比如一九九七年後香港有人罵中國共產黨,罵中國,我們還是允許他罵,但是如果變成行動,要把香港變成一個在『民主』的幌子下反對大陸的基地,怎麼辦?那就非干預不行」。當李柱銘經常指摘中央、港府變了,其實李柱銘等政客由泛民主派、反對派再變成攬炒派甚至「港獨」派,到底是誰變了?至於「港區國安法」的問題,李柱銘必定明白這是中央立的全國性法律,李柱銘要反對,是否要到北京天安門或者中南海請願才對?不要老是去美國,去去自己國家的首都吧!


圖片來源:中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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