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國家安全是國際間的共識,不同國家都有各式各樣的國安法,部分國家會有一部獨立的國家安全法,而英國、澳洲等地就沒有統一的國家安全立法,但澳洲的情況就較為特別,她有制訂一套統一的刑事法,將針對聯邦犯安全的犯罪,包括叛國、間諜和恐怖主義三大犯罪類別,都涵蓋在《刑事法1995》(Criminal Code Act 1995)之中。
顛覆國家可囚終身
針對叛國及顛覆國家的行為方面,根據澳洲《刑事法1995》第24AA條(1)(a)規定,任何人意圖作出革命或破壞行動來推翻聯邦憲制,或者以武力推翻聯邦政府或各省政府,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另外,即使只是「精人出口」,促使他人以武力推翻澳洲政府或聯邦憲政,罪名一樣不會輕,根據該法第80.2條規定,最高將可處7年監禁。
澳洲在打擊恐怖主義方面一樣不會手軟,在《刑事法1995》第80.2c條,任何人只要進行恐怖活動,一經定罪,可以判處五年以上監禁;如果是鼓吹恐怖主義,或許是提倡要發動恐襲,即使未有任何實質行動,已經構成犯罪,最高可判處5年監禁。另外,澳洲議會於2005年通過反恐修正案,擴大警察的執法權力,有別於以往,警方必須等到獲得恐襲的細節才能拘捕、起訴疑犯,新法案下警方可拘捕及提控參與策劃恐襲行動的疑犯,大大增加了警方預防恐怖主義行動的能力。
破壞「重要基建」行為刑事化
近年澳洲政府為應付外國勢力干預、滲透,加緊推動反外國干擾立法。在2018年澳洲國會就通過了《國家安全立法修正案(間諜活動及外國干預)法案》及「外國影響力透明化法案」,該法案大幅提高從事間諜活動、洩露國家機密的刑罰,而且入侵澳洲企業系統,以竊取商業機密的外國人,最高可判囚15年。法案亦加入新的外國干預及破壞罪行,將破壞「重要基建」如電網及交通系統的行為刑事化,即使只是「阻礙出入」亦被納入犯罪行為之中。
其實說到破壞「重要基建」的罪行,在香港的《港區國安法》中都有類似的法例,在第三節恐怖活動罪的第二十四條中,任何人為脅迫中央、港府、國際組織或威嚇公眾,破壞交通工具或設施,嚴重干擾、破壞水、電、燃氣、通訊等公共服務及管理的電子系統,若行為造成他人重傷、死亡、公共財產受重大損失,可處無期徒期或十年以上監禁;其他情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期。《港區國安法》的部分罪行及條文,與國際社會標準類似,但不論是那一個國家的國家法,都只有一個目的,就是要保障國民性命安全。
圖片來源: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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