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日前宣佈將訂立「港區國安法」,且勢在必行,引起香港內部和外國一些勢力的反彈。反對立法者,總有這樣那樣的歪理,筆者最新見到,又有香港和外國的法律界組織發聲明表達質疑,國際法學家委員會(ICJ)就提到「立法程序」的問題,香港大律師公會更搬出《基本法》第18條和23條,總括而言就是質疑人大常委會制訂「港區國安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等等。筆者想指出,在未有具體法律條文和執行機制之前,暫且無謂爭拗旁枝末節,但首先請搞清楚一個大原則,中央出手,在屬於中國自己的地方,訂立事關國家安全的法律,既是權所在、也是責所在,根本毋庸置疑!
大律師公會的聲明提到《基本法》第18條,聲稱「人大常委會看來無權將港區國安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坦白說,筆者實在無法理解這一結論是如何得出來;關於第18條究竟有何表述,大家隨時可查閱到,筆者在此只點出一個重點,該條明確寫到「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中央人民政府可發布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大家不妨就用最直接、明了的方式去理解,就是《基本法》條文早就明確賦予中央對香港的立法權利。
大律師公會現在又要「自行立法」?
至於第23條,大律師公會認為「港區國安法應由特區在自治範圍內自行立法」…當然!香港特區自行就23條立法,本來就是理應履行的憲制責任;正是因為中央尊重香港自行立法的責任和權力,才等了足足23年,也忍了23年!結果呢?香港發生什麼事?在應該履行立法職責的立法會,又發生什麼事?!其他且不談,單是一條《國歌法》,就歷經波折、一拖再拖,直到今天仍然做不到,甚至還有人藉此搞暴動,那麼試想如果是就23條立法,會是什麼情況?再等23年?任由國安漏洞被賣國賣港的政客越撕越大,中央都繼續不聞不問?!現在中央主動出手,大律師公會又說應該「自行立法」,實在可笑,那即是支持23條立法嗎?
其實每每談到香港問題、特區與中央的關係問題,繞不開的關鍵詞無非就是《基本法》、「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關於這幾條大政方針,平心而論,中央在過去23年,乃至《基本法》誕生之日算起的30年,已經不厭其煩地向港人、向全世界社會闡述了無數次,但結果呢?卻是被某些別有用心者推演到變成「完全自治」、「只有『兩制』而抹去『一國』」…繼而衍生出奪權甚至「港獨」圖謀,面對這樣的情勢,若然最高決策層都坐視不理,恐怕全世界任何國家都沒有「先例」。
誰破壞港人各項權利、自由?
筆者說起這點,是因為國際法學家委員會甚至在其聲明中,還提出「撤回」立法決定,以保護香港「各項人權,包括言論和結社自由…」好一個「保護人權自由」,筆者請問,黑暴肆虐下的香港,港人還有人權自由?還有免於黑暴恐懼的自由?當黑衣暴徒上周日在銅鑼灣私了多名市民時、用汽油彈恐襲交通運輸系統時,這些外國的「法律人士」怎麼不要求暴徒保障港人人權和自由?中央現在決意立法,如果有人覺得「無法理解、認同」,筆者只能說,那就看看過去周末、過去數月、過去一年乃至幾年,亂港暴徒、政客究竟做過些什麼;如今立法,就是要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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