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李柱銘等15名攬炒派頭面人物,因涉嫌去年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上月被警方依法拘捕(其後凖保釋)。這段時間,外國政客、組織對這些所謂「民主派人士」的各種聲援、撐腰頻頻,既指摘港府,又針對中央。最新一例,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也有人發聲,要求港府「勿以刑事檢控手段打壓和平示威」,又直接要求馬上撤銷對15人的控罪。筆者對此又要先提出一個基本問題,15人到底是因為「和平示威」被捕,還是因為涉嫌違法而被捕?「人權專員」到底搞清楚未?
不能起訴組織者?
筆者留意到,今次「人權專員」的發聲內容中,有幾個地方可圈可點,例如提到「港府有義務不定罪和平抗爭者」、「僅可針對個別人士的暴力行為作出起訴,而非活動組織者…」等等,筆者理解,即是想說,「誰暴力就起訴誰,其他人都是無罪的」?筆者必須商榷一下,一個警方三申五令強調不批准的遊行集會,有人還要執意組織、參與,算不算犯法?明知犯法還要為之,本身又是不是和平?人權專員的態度,似乎把「只要不暴力」,都統統歸類於「和平」,筆者感到費解,到底是他們對「暴力」、「和平」的概念太寬泛,還是他們對香港有另一套標準?
如果說人人都有和平表達的權利,筆者不會不認同;事實上,香港人合法、和平的各種遊行集會權利,一直以來沒有問題。但「和平表達、和平集會」,又包不包括未經批准的集結?如果一個表面看似和平的集會,卻是為後續的暴力破壞作遮掩,繼而演變成堵路、縱火、刑事毀壞,又是不是仍然「無問題」呢?一個違法活動,按照人權專員的邏輯,「不應起訴活動組織者」,筆者質疑,豈不是等於只要躲在幕後、不「親自落手」,就統統無問題?連聯合國的人權專員都有這樣的歪理,難怪香港有這麼多推年輕人去「送死」的政客!
有無疫情 違法都要拘捕
至於人權專員質疑港府推出「限聚令」是為了打壓抗爭、用《公安條例》提出檢控違反國際人權等等,筆者認為實在無稽,最簡單一點,警方調查、檢控,都有搜集證據的過程,有無疫情、有無「限聚令」,根本不在考慮範圍;再者,香港任何法例,都沒有准許非法集結的自由。關於法律問題,筆者認為外國組織、政客都無須置喙,因為香港有司法獨立的法庭來處理,大可不必操心。對於人權專員呼籲港府應該參照國際人權標準審視《公安條例》,筆者想說,其實英美、加拿大、澳洲等國,對於處理非法集結都有相關法例、罰則,最高刑罰包括監禁,這樣的「國際標準」,不如先問問15名被捕人士,他們又肯不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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