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行無常】特別法庭 何不試行?
【諸行無常】特別法庭 何不試行?

對於反修例運動以來產生的大量積壓案件,無論坊間還是政界,早有聲音不斷建議本港司法機關設立特別法庭(或者專屬法庭)速審速判,其中最重要的深意,是務求法治得到彰顯。近日又有多名立法會議員去信司法機構,查詢設立專屬法院的可行性,不過司法機構政務長劉嫣華就回覆稱「未必可行」,又認為「按慣常做法,排期在不同法庭審理,是較為可取的做法」。設立特別法庭或者專屬法院,處理與反修例運動相關的案件,是否真的不可行?如果按照「慣常做法」,大量積壓的案件,真不知道要審理到何年何月。

 

按照劉嫣華的回覆,「未必可行」的原因,包括這些案件當中的刑事案件涵蓋多種罪行,相關的民事案件亦涉不同金額;又稱司法機構已成立一個主要由相關法院領導組成的專責工作小組,以探討措施確保相關案件獲迅速處理,包括「按需要延長開庭時間、安排周六開庭、探討重用荃灣法院大樓的可能性」等。筆者照此理解,即是已經有「專責小組」研究盡快審案,法院也會考慮加班加地點開庭,筆者對此沒有意見,但問題是,這些辦法似乎未必舒緩到案件積壓的壓力,筆者認為「特別法庭」始終有其可取之處。

 

特別法庭有助「分流」案件

 

其實司法機構也提及,相關的「刑事案件涵蓋多種罪行、民事案件亦涉不同金額」,簡單而言,就是有輕重緩急之分;而按照律政司政務專員引述保安局資料,去年6月9日至今年2月29日,警方就反修例事件共拘捕了7,613人,涉及罪行包括參與暴動、非法集結、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縱火、刑毁、襲警、藏有攻擊性武器等等。筆者想說,這些情況不是正好說明設立特別法庭的必要性嗎?大家試想,對於相對嚴重的罪行例如暴動、縱火等,可以照常排期到較高級別的法院,例如區域法院、甚至高院審理,而倘若設立特別法庭,則可針對罪行相對較輕的案件,例如非法集結、阻差辦公等,快速處理;有特別法庭「分流」案件,一般法庭就可專注地審理罪行較重的案件。

 

勿讓正義遲到太久

 

一個筆者常提的例子,就是英國早在2011年,就以設立特別法庭的方式,處理當年發生在倫敦的嚴重騷亂案,當時被警方拘捕的人士多達約4.000,當地的特別法庭就採取近乎24小時運作的方式加快司法程序,最主要的用意,就是從速、從嚴懲處暴力分子。所以筆者要指出,同樣是處理與暴動、騷亂相關的案件,既然英國可以,同是行《普通法》的香港,又為何不可呢?況且現在被捕人士眾多,再不盡快特事特辦,實在不知道拖到何時,既不利於彰顯法治,更不利於阻嚇罪案。其實大家要明白,就算警方執法再嚴厲,沒有司法機構的配合,也是事倍功半。有時候,遲來的正義,對社會也有壞處的。


原圖:政府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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