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等三人(還包括楊森、李卓人),早前因涉「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被警方拘捕。案件要待五月才在法院審理,不過過去一段時間,不少英美政客、組織都紛紛跳出來為黎智英等人撐腰。筆者見到,日前又有24名歐洲議會議員表達「關注」案件,而且提出的「要求」進一步升級,直接聯署去信特首林鄭月娥,強調「集會和言論自由十分重要」,因此促請特區政府撤銷黎智英等三人的控罪。筆者想說,集會、言論自由的確重要,那法治重不重要?搞清楚!集會也好、言論也好,都沒有凌駕法律的「自由」。
據報道,這24名外國議員要求「撤銷控罪」的理據,是認為《基本法》賦予了香港集會、言論、新聞及出版等自由,「對於去年8.31和平遊行、表達訴求的人士作出限制及判刑,均不符比例及不合理」。筆者在此必須指出,這群外國議員似乎忽略了(其實筆者質疑他們是故意「忽略」)案中一個關鍵問題,就是黎智英等人根本是明知故犯、執意要參與警方一再強調不獲批准的遊行活動。既然有人明知違法都要參與,警方當然要依法辦事,有何問題?筆者好奇,在這些議員自己的國家,又是否允許民眾非法集結?然後又有其他地方的議員要求對涉嫌違法者不查不審就撤銷控罪?
外國政客聽了誰的一面之詞?
其實筆者認為此次事件的一個不尋常之處在於,為何這些歐洲議會的政客此時會無端端聯署企圖幫黎智英等人脫罪?尤其大家要留意,他們提出的要求,除了「撤銷控罪」之外,還要求特區政府「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警暴及落實普選」,這套說辭,明顯與香港盲反派的「訴求」高度一致,筆者質疑,他們會否聽信了香港一些政客的一面之詞,才有所動作呢?筆者且不妄斷,不過就必須告訴大家一個事實:去年12月2日,香港眾志黃之鋒曾在其社交平台發文,稱自己「正透過視象通話方式在歐洲議會人權委員會發言」,內容包括「呼籲歐洲國家參考美國經已生效的《香港人權民主法案》,擬定制裁機制嚴懲賣港官員黑警,並應支持香港落實民主普選」等。兩件事是否有關聯,相信大家自有論斷。
「查警暴」?暴徒暴力呢?
說回黎智英等人的案件,既然歐洲的議員提到《基本法》對港人各種權利的保障、提到「集會、言論自由十分重要」,那麼筆者就必須指出,事實是港人的集會、言論、以至新聞自由,在《基本法》保障下一直都沒有出過任何問題,黎智英等人涉嫌干犯的,是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更何況,黎智英還有一項涉嫌「刑事恐嚇」控罪在身,不是因為「和平集會、和平表達」而受檢控;筆者想說,請外國政客先不要急著上綱上線到「法理」層面,單是從基本常識的層面,就算是財雄勢大的傳媒老闆,犯了法也是與市民「同罪」,而且那麼多人因為「非法集結」問題被捕,外國勢力為何偏偏只為黎智英等三人發聲?因為他們高人一等?至於所謂「調查警暴」,筆者還是同一個質問,外國政客有沒有提過半句暴徒打砸搶燒、殺人放火啊?
說穿了,外國勢力撐黎智英、撐香港盲反派以至撐黑暴的尺度,才是太「不符比例、不合理」了吧!
原圖: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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