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廣男間唔中都會睇下啲法律書,諗住吸收多啲唔同方面嘅知識,對工作、生活都會起到幫助。近日,廣男就喺《生果報》睇到一篇報道,話蘇格蘭有單案例,指當地法院裁定被告喺案發時雙手離開行駛中嘅電單車軚盤,所以構成鹵莽駕駛(reckless driving),意指之前有香港警察駕駛電單車時「雙手離軚」一樣犯法。表面上,《生果報》講得好有道理,但原來佢所引用嘅案例,根本上就係不能類比!《生果報》記者「教」大家「法律」,都唔知係「真知識」,定係「真誤導」。
不可比較的案例
雖然廣男唔係咩法律專家,但呢排睇下法律書,都知道案例之間,好多時唔能夠簡單作比較,因為每單案嘅事發經過、當事人行為以至事發環境都可以好唔同,單純從一個「共同特徵」去作話佢哋「情況相似」,真係好易「出事」。以《生果報》所引用嘅案件(Hamilton v. H.M. Advocate)為例,第一該案嘅涉事車輛為「機動汽車」,唔係「電單車」;第二係該案被告當時有超速駕駛,並超前另一車輛;第三係案發地點係一個駕駛者唔能夠睇到而且彎急路斜嘅位置;第四係呢單案令到有人因此喪命。咁多唔同嘅地方,而《生果報》咁樣作「比較」,會唔會有啲「差不多先生」嘅感覺呢?
更重要嘅一點,係《生果報》所指控「雙手離軚」嘅涉事警員,只係喺馬路上指揮交通,呢個係佢法定職責,務求確保其他道路使用者嘅安全。廣男上網睇過一啲片段,喺外國一啲指揮交通嘅警員或者執法人員,同樣駕駛電單車喺路面舉起雙手指揮交通,根本就唔係咩違法嘅事;《生果報》要攞一單有需要執法同一單有人命傷亡嘅鹵莽駕駛案件嚟做比較,感覺就有啲似佢哋將和平示威同暴徒「打砸搶燒」作比較、講到「好似」咁,總之個故事要演繹到對反政府有利、對執法人員不利。大家信《生果報》嘅「案例」時,真係要諗清諗楚。
一則報道 報格盡現
有人質疑,點解《生果報》連咁嘅案例都可以攞嚟做比較,點解咁都要攻訐警方。其實當中原因好簡單,《生果報》總知就係「有理無理」,攻訐咗警方先講,真相係點對佢哋嚟講未必重要,案例啱唔啱用,當然亦唔太重要;最重要係令人「信服」警方「做錯事」。咁嘅媒體,咁嘅報道,係咪對社會負責任,有冇傳媒道德呢?廣男覺得大家都心中有數,只能講句,一則報道,足以令大家睇清楚《生果報》嘅報格!
圖片來源: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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