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炸彈襲擊」,以往大家最先想到的,通常是電視新聞報道有關海外恐怖襲擊的畫面,無人會想到香港竟然都會發生類似事件;但單是今年初本港已發生三宗炸彈案,事後更有人在社交平台承認發動襲擊,並要求政府落實「全面封關」要求;案件經警方一輪追查後,成功拘捕17名涉案人士,其中6男女已被起訴;警務處「一哥」鄧炳強向傳媒透露,由於涉案行為、動機有「恐怖主義」元素,批評涉案者為求達到目的,不理傷亡,正與律政司研究會否改以《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反恐條例》)提告。也許有人會質疑當局為何要改控罪名,但大家想想,若不加強刑罰或阻嚇力,類似炸彈案定必陸續來用,隨時造成重大死傷。
改控《反恐條例》合理
要了解改控《反恐條例》是否合情合理,大家就要先了解有關條文的內容,《反恐條例》在2002年已於立法會通過,條文列明恐怖主義行為的定義,首要是作出或恐嚇作出行動,危害他人的生命、對公眾安全造成嚴重危險等;其次是犯案者的意圖,須為強迫港府、威嚇公眾人士或因推展政治或思想上主張;另外,條例列明針對爆炸品的罪行,禁止針對基建、公共運輸系統、政府設施等目標引爆,只要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嚴重受傷,或者「相當可能」引致重大經濟損失,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綜觀早前的三宗炸彈案,犯案者在醫院廁所及港鐵車廂等地放置炸彈,試圖強迫港府讓步,甚有觸犯《反恐條例》的罪嫌。
黑暴不休 因阻嚇力不足
坊間有人認為,政府從未使用過《反恐條例》作出起訴,今次是否真的有必要?當然有,黑暴行動已持續8個月,暴力示威仍不時發生,甚至有極端暴徒發動「孤狼式」恐襲,這或許是因控罪的阻嚇力仍然不足,令暴徒有僥倖的心態,認為刑罰有限,所以鋌而走險作出違法行為;今次警方考慮改控《反恐條例》,罪名最高可判終身監禁,可以凍結犯罪者資產,甚至連向犯罪者提供協助的「黑手」也可一併追究,相信能向暴徒、恐怖分子發出明顯的訊息,任何意圖危害公眾安全、社會秩序的行為都會被嚴肅追究,若有人仍要以身試法,就要付出沉重代價。
凡事總有第一次,有法例存在,警方、律政司如認為合適就可以檢控。大家別忘記除了上述的炸彈案外,警方早前還曾搜出真槍、子彈等殺人武器,極端暴徒明顯有備而來,除了警方要加強執法,盡快將潛藏在社區的極端分子繩之於法,如市民發現有可疑人士,涉嫌進行違法活動,請盡快向警方舉報,及時能阻止罪案發甚至恐怖襲擊發生。
圖片來源:RTHK
請Follow我們的YouTube頻道:
下載我們的手機應用程式,收看第一手精彩內容: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