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香港過去數月示威活動中的警民衝突,有消息指監警會的調查報告可能最快於本月底或下月初出爐。筆者看到日前專業議政立法會議員梁繼昌就提出,監警會的調查報告,「應將國際政府使用武力原則套用在香港情況」。坦白講,對於此建議字面意思,筆者並沒有太多異議,但再將梁繼昌的建議詳細看下去,筆者就不得不提出幾點問題商榷一下。
筆者要先向大家介紹下,梁繼昌所指的「國際標準」,主要源於他委托立法會資料研究組,搜集了美、英及澳洲警察使用低致命武器的指引資料,具體點說,包括「催淚彈不應向個人發射、不應在密閉空間使用」、「執法人員事前須給予充分警告及提供撤離路線」;使用橡膠子彈、布袋彈和海綿彈時,「應指向下身或腳部」,而非頭、頸等重要部位,而且不應近距離發射,「英國規定至少須距離一米發射」等等。
美警執法手段算不算「標準」?
那麼問題來了,就以梁繼昌以至不少香港人「推崇」的美國而言,其警察執法手段可謂備受指摘。筆者隨舉兩例,2016年7月,一名治療師在協助調解一名病人時,即使已躺地、高舉雙手,仍被警察連轟三槍;去年9月,一名黑人男子在公路配合警方檢查時,即使已高舉雙手,仍在毫無先兆下無端被執勤女警開槍射殺。再說英國,去年倫敦環保分子示威,警方強力執法,8天已拘捕逾千人。其實毋庸筆者多言,大家都能了解到不少類似報道,筆者請問,這些又算不算「國際標準」?梁繼昌可願將此「套用在香港」?
何時何處有暴動 警方無得揀
另一個問題,關於催淚彈、橡膠子彈等裝備的使用,大家要明白,有人違法,警察就要執法;有人暴動,警方就要止亂,問題是,誠如警方一早所言,何時何處有暴動,警方從來「無得揀」,是暴徒揀。筆者相信,警方若是有得選,他們比任何人都更希望沒有人違法、暴動,不必動用武力。至於橡膠彈、海綿彈應該「射向何處」,大家又要想像一下,一個衝突、暴動現場,場面混亂不受控,電光火石間,警察「每一彈」又有無可能精確到「僅限手腳」呢?是否除此之外,警方就叫「違反指引、濫用武力」呢?
筆者相信,梁繼昌此番提出的建議,是想追究所謂「警暴」問題,但請先回到一個最基本的事實,就是過去多次警民衝突中,警方除了不斷以驅散為主之外,何曾有人被警察槍殺、警棍打死呢?相較梁繼昌所謂的「國際標準」,香港警察的執法手段要文明、克制得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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