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保密,密密實實」呢句說話,相信廣男嘅同代人或者上一代人都耳熟能詳,其實如果有人亂咁爆廉署調查事宜,例如話「某某人正受查」,隨時觸犯咗《防止賄賂條例》,監都有得坐,但唔知點解硬係有人要「以身試法」,社民連主席吳文遠係一個例子,最近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亦涉嫌犯下有關罪行。廣男就喺度諗,如果林卓廷真係犯咗法,佢作為「前廉署調查員」,係咪罪加一等,應該俾法庭判罰更重呢?
某警司正「受查」?
事緣係咁嘅,喺日前一個記者會上面,向來喪抽「政治水」嘅林卓廷,就無端端話7.21事件警方調查緊,當晚帶隊去元朗南邊圍嘅警司游乃強係事件中一個疑犯,聲稱「廉署係查緊佢佢㗎,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呀!」嗱,問題就喺度喇,點解林卓廷知道游乃強俾廉署查緊呢?同埋披露「受查人」資料係犯法嘅,廉署係咪要開個file查下林卓廷?林卓廷係咪好似之前咁當正自己係「廉署代言人」,所以今次又講咗啲涉嫌違反防賄條嘅說話?
根據法律界人士嘅講法,《防止賄賂條例》第三十條列明所有向廉政公署舉報的案件,必須保密,如有人透露有關資料,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兩萬元同監禁一年;綜觀新聞資料、林卓廷自己講嘅嘢以至法律界人士嘅分析,林卓廷嘅罪嫌確實相當之大,之前吳文遠公開披露政府官員「正被廉署調查」,最後亦被裁定犯下相關罪行同被判入獄四個月,依家仲等候上訴。如果執法人員公平對待唔同政客,林卓廷極可能「罪責難逃」。
「初級調查員」 罪加一等
廣男必須要強調,林卓廷同其他人包括吳文遠有唔同嘅地方,就係除咗佢嘅立法會議員身份,佢之前仲係一個廉署人員,就算佢之前喺廉署只係「初級調查員」都好,佢應該好清楚任何人要保密廉署調查資料,一在於要唔想被調查者有機會毁滅證據,二唔想俾被調查者「畏罪潛逃」,三則係要顧及受查者嘅名譽;佢依家公開聲稱某某正被廉署「調查」,仲講明人哋涉嫌犯下某罪,大家絕對可以話林卓廷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2020年,社會想撥亂反正,除咗要支持警方嚴正執法外,對於涉嫌違法嘅政客,都一定要追究到底。否則,政客永遠只會成為暴徒嘅後盾,繼續喺度作浪興波!
圖片來源: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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