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筆錚錚】特赦暴徒社會倒退 絕不可行
【鐵筆錚錚】特赦暴徒社會倒退 絕不可行

在過去半年的黑暴行動中,示威者一直要求政府落實所謂的「五大訴求」,當中最「離譜」的一項,就是要釋放及赦免所有被捕示威者;近日香港大學比較法與公法研究中心發表文章,居然與暴徒同一陣線,聲稱「特赦無違反法治精神」,反而符合香港法律云云,文章結論中更以70年代港英政府向皇家香港警察「大特赦」作例子。筆者認為,黑暴暴徒所犯下的罪行相當嚴重,豈可「輕饒」或特赦?

 

要求豁免及赦免違法示威者?

 

香港大學比較法與公法研究中心在文章中,建議政府考慮特赦涉「向政府提出訴求而觸犯的公共秩序罪行」,包括暴動罪、非法集結等,甚至形容特赦是「可行的降溫策略」;文章又建議,以豁免及赦免的方式進行,即保證犯下部分罪行將不會被起訴,以及向已定罪的某人或一類人作減刑或釋放,更聲稱特赦應適用於「抗爭者」和警察云云。簡而言之,整篇文章的重點就是要為暴徒「護航」,不斷砌詞要求政府赦涉違法示威者。

 

特赦暴徒 飲鴆止渴

 

其實大家可能都會有疑問,到底特赦是否可行?答案當然是否定的,按文章中的說法,律政司以公眾利益為考慮不起訴違法示威者,就是符合法治,但若他日再有人以提出「政治訴求」為由,發動連串暴亂、暴力示威,政府又要再次特赦、放過暴徒了嗎?為平息一時的暴亂而隨便「特赦」暴徒,根本只是飲鴆止渴。更何況,特首有權作出赦免嗎?如果特首擁有如此「大權」,為何又動用《緊急法》又受到挑戰?如果特首的權力真的那麼大,筆者不知道特首會否特赦暴徒,但相信她至少會同行政會議制訂更多止暴措施。

 

文章中提到1977年期間「大特赦」皇家香港警務處,但大家必須清楚一點,當年有關事件絕對是「法治大恥辱」,而且當時香港社會處於法治不彰的「黑暗」年代,能拿來與今天香港的法治社會比較嗎?其實當時港督有極大的特赦權,但實際上,除了特赦皇家香港警察的「特例」外,大部分案例都是將被判死刑的犯人寬免為終身監禁,其餘的就會考慮囚犯「年老」、「健康欠佳」、罪犯表現、人道理由等或予以特赦,試問今日社會怎能接受特赦暴徒,將香港倒退回「黑暗時代」,將辛苦建立的法治社會摧毀?

 

筆者認為,文章中的觀念相當「恐怖」,暴徒以爭取政治訴求為藉口,到處「殺人放火」,犯下「縱火」、「意圖謀殺」等嚴重罪行,一旦罪成將被判處以數以十年計的刑期,甚至可能是終身監禁,難道這些窮兇極惡的暴徒又要赦免嗎?面對暴徒的冷血暴行,仍然能為其「撐腰」、設法包庇保護的學者,究竟有何居心?是否還有道德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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