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暴肆虐之下,最近數月香港社會氣氛緊張,前線公職人員更淪為政治磨心,而執法、處理暴亂的警隊更是首當其衝,經常受到無理侮辱和辱罵,雖然「辱警罪」一直「只聞樓梯響」,遲遲未能立法,但禁止侮辱公職人員(辱公僕罪)的法例似乎已有眉目。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羅智光昨日表示,政府已完成有關法律的研究,惟目前未有立法時間表。筆者認為,訂「辱公僕罪」不但是為了保障公職人員的尊嚴,更是保障政府尊嚴的必要之舉,絕對值得支持!
政府完成「辱公僕罪」相關研究
早前法會議員蔣麗芸及葛珮帆向立法會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要求政府訂立「辱公僕罪」,昨日羅智光出席立法會會議時透露,保安局已剛剛完成就立法禁止侮辱公職人員的相關研究,包括研究海外的法例、做法及相關案例,目前正徵詢律政司的意見,下一步將會徵詢相關的政策局意見;他指,當政府準備妥當後,就會考慮如何去跟進,但暫時仍未有具體的立法時間表,亦不保證在今年內能否提交立法會討論。換言之,政府就訂立侮辱公職人員罪,已經開展了前期的準備工作。
侮辱公務員等同侮辱國家、港府
筆者認為,公職人員執法時,難免會與市民處於「對立」面,所以經常遭到無理、無禮對待,而連月以來的暴亂中,警察就成為眾矢之的,屢遭違法者、黑暴支持者侮辱和辱罵,粗言穢語已經是等閒事,人身攻擊、針對警員家人的侮辱性言論更是「層出不窮」;事實上,侮辱作為政府代表的公職人員,某程度上已等同侮辱政府甚至國家,既然國旗、國歌同樣受法律保護,那為國家服務的公僕,是否也應該受到立法保護,不受侮辱呢?
另外,侮辱公職人員罪在海外亦有類似的法例,其中法國更詳細列明多個情況下的罰則,例如侮辱對象是執法人員,最高刑罰為監禁6個月、罰款7500歐元;而如果在學校或教育機構內或附近,對負責公共服務的人員(教職員)作出侮辱,最高更可處7個月監禁、罰款7500歐元;另外,新加坡則在2014年通過《防止騷擾法案》,禁止對公務員或向提供公共服務人員作出威嚇、辱罵或侮辱等言行,最高刑罰是罰款5000新加坡元或1年監禁。既然國際間已有先例可循,香港立法更應參考外國的經驗,盡快訂立「辱公僕罪」!
對於訂立「辱公僕罪」,盲反派人士或如臨大敵,甚至聲稱訂立相關法例會「威脅」言論自由;可是,如果公眾對公職人員的表現不滿,大可循正常途徑去作出投訴及反映,侮辱、辱罵公職人員根本就不是表達意見,而是想「出氣」、攻擊人的惡意行為,言論自由是否包括侮辱他人、官員的自由,實在值得商榷。將心比心,如果大家是公職人員而不斷被侮辱,可能也會心想,我為社會服務,為何要受侮辱?
原圖:中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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