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上月初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24名盲反派議員早前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昨日裁定利用《緊急法》立法不符《基本法》規定,而《禁蒙面法》對基本權利的限制超乎合理所需,裁定違憲。筆者留意到,法官提到不獲批准的集會也可能和平收場,政府不能因暴力示威者全蒙面,就斷定蒙面的人也是暴力示威者。其實,問題的癥結所在,是蒙面令示威者的身份變得模糊,萬一發生衝突,根本就再難以區分誰是違法者、誰是「和平示威者」。
示威者蒙面 分不清誰是暴徒
對於法官有關不能斷定蒙面人就是暴力示威者的說法,筆者認為沒有說錯,但問題不只是那麼簡單。在一場成千上萬示威者的集會,不論是合法申請的集會還是非法集會,當「和理非」和暴徒都蒙面,然後發生了暴力衝突,警方如何分辨到誰是暴徒,誰是「正常示威者」?沒有《禁蒙面法》,增加了執法的難度,亦增加了暴徒借機逃脫的機會。
事實上,社會大眾都清楚,之所以要立《禁蒙面法》,不是要禁止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帶面具或口罩,而是在公眾活動尤其是示威場合,禁止示威者蒙面以至增加違法風險。筆者敢問一句,在示威活動中不帶面罩、口罩,會妨礙到示威者表達意見的自由嗎?除非怕「有事」被認出,否則為何一定要蒙面?
叫停蒙面法 黑魔即現身
大家可留意一下,昨日自高院宣布《禁蒙面法》「違憲」後,九龍彌敦道一帶立即出現「蒙面人」空群而出的狀況,有暴徒聚集一起「製造」汽油彈,有人掘磚,有人堵路,甚至有過千人組成人鏈傳遞磚塊和汽油彈等武器;在暴徒肆虐的情況下,汽油彈已經殃及平民、記者和商舖。一條可以止暴制亂的法例被叫停,暴徒立即如同「重生」一般走出來,這不是反證了《禁蒙面法》的效用嗎?
市民有表達意見的自由,示威者有示威的自由,但表達自由不包括「掟汽油彈」的自由,更不包括傷害他人生命、損人商舖財物的自由;筆者在新聞相片中看到一些疑似以石油氣罐製成「炸彈」的圖片,又有疑似「引爆」的片段,心想如果暴徒沒有蒙面,還能夠如此胡作非為嗎?至於法律問題,大家都明白《禁蒙面法》有爭議空間,而它亦是平息動亂的關鍵,在這非常時期,政府應積極考慮上訴,盡快上訴,為止暴制亂「尋回」合適的法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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