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筆錚錚】有人犯法 警察就要執法
【鐵筆錚錚】有人犯法 警察就要執法

暴徒在中大的天橋上向鐵路、公路狂掟雜物,造成極高的人命傷亡風險,警方欲入內執法制止暴力及拘捕犯法人士,卻遭到中大生頑強「抵抗」;日前,中大學生會會長蘇浚鋒向高院提出司法覆核並申請臨時禁制令,欲禁止警方在沒有校方同意的情況下進入校園,但被高院拒絕批出臨時禁制令,法官明確指出法例容許警方有理由相信出現破壞安寧的情况下,便能停止或驅散任何地方的集會。換言之,中大學生欲以大學為犯罪「避難所」,根本就不容於法理。


「三罷」行動 漠視公眾安全


法官陳嘉信在判辭指出,示威者的「三罷」行動漠視公眾安全,公然癱瘓香港,又以磚頭、燃燒彈等阻塞東鐵線和吐露港公路,中大校內更有燒車情況,認為警方當日到場是為了執法,包括作出拘捕及維護和平;而根據《公安條例》第17(2)條容許警方有理由相信出現破壞安寧的情况下,便能停止或驅散任何地方的集會。對於申請人認為警方須「辨識拘捕者才能進入校園範圍」的講法,陳官更以講法「有違一般常識」來形容。


對於法官的判辭,筆者認為有兩點非常值得留意,首先在法律而言,有人破壞社會安寧,警方就有權停止或驅散集會,而警方一旦目擊罪案,當然亦可立即逮捕可疑人士,中大學生代表指警方「不可入內」或要「先辨識拘捕者才能進入」的說法,明顯站不住陣腳!其次,在理而言,不論那些黑衣暴徒是校外人還是學生,他們的行為根本就是恐襲鐵路、公路,罔顧公眾安全,隨時搞出命,完全沒有讓他們破壞而警方不能執法的理由!


大學不是暴徒的「避難所」


回到核心的問題,不少大學生、社會人士、示威者甚至暴徒都認為大學是「避難所」,很抱歉,無論是任何人,如果作出違法行為,絕不是躲入大學就能逃避拘捕、免去法律責任!可以想像到,如果一群中大學生所言「有道理」,那麼下次有人或學生犯下極嚴重的刑事罪行,豈非只要躲入中大就「相安無事」?凡事有果必有因,若沒有暴徒在中大天橋上恐襲鐵路、公路,根本就不會有警方執法的問題。心清眼亮的市民,一定要看清楚到底誰在破壞,破壞我們努力建立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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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osie1216@gmail.com
    josie1216@gmail.com
    4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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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josie1216@gmail.com
      josie1216@gmail.com
      4年前
      0 回應 檢舉
      Great
      • Andy Ho
        Andy Ho
        4年前
        0 回應 檢舉
        可惜段喪志(段狗)不是這樣說呀!香港大中小學為何出現那麼多暴徒全拜戴妖-帶尿瓶,姣協-孽見完,一班反中亂港都撕,林鄭和塵自私所賜。
        我最近都說了多次一日林鄭政府不用《緊急法》先訂立後審議形式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都難以真真正正的止暴制亂。而更甚的是中央可能將香港管治權敗於林鄭之手。可悲,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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