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即將在港服刑(洗黑錢罪)完畢、出獄,對於他涉嫌干犯的殺人罪名如何審、如何判,再度引發爭議。大家都知道,目前雖然陳同佳表態願意赴台投案自首,但台灣當局居然扯到「矮化主權」等政治問題,並以此「拒收」陳同佳;台灣的「內政部長」昨日也跳出來質疑稱,「案中死者與被告均是香港人,而被告此刻身處香港,為什麼港方不審判」云云。筆者必須指出,這種質疑其實沒有道理,因為現實的情況不是港府「不肯為」,而是欠缺法理依據「不能為」,其中牽涉至少兩個關鍵因素。
關於「屬地原則」
首先,奉行《普通法》的香港,法律中有一個概念叫「屬地原則」。在此原則下,大部分香港刑事法(包括謀殺罪),只適用於在香港境內發生的行為。即是說,所有港人在香港境外的任何行為,只會觸犯境外法律,而不構成香港刑事法中的任何罪行。看回當前的「台灣殺人案」,眾所周知案發地是在「香港以外」的台灣,換言之,案中疑兇所涉嫌觸犯的,並不是香港法律中的「謀殺罪」,而是台灣法律中的「殺人罪」。這也是為什麼一直以來,香港司法部門只能對陳同佳控以「洗黑錢」罪名的原因。
於是坊間有意見提出,那就「修訂法律」,以做到將港人「境外罪案納入香港司法管轄區可處理的範圍中」,就可解決「台灣殺人案」。但由此一來,就帶出另一個重要原則:有關追溯期的問題。
關於「追溯效力」
《香港人權法案》第十二條列明,在香港所推行或實施的刑事法例,不得帶有追溯力。或者筆者先舉一個通俗的例子,假設香港今天訂立巴士站全面禁煙的法例,那麼該法的效力期,即是「今日起至以後」,但並不能以今天訂立的法例,去「追溯」處理「昨天及以前」的個案。說回陳同佳案,退一步講即使如坊間建議般「修訂」法律解決了「屬地原則」問題,但基於「刑事追溯力」的規限,香港仍然無法處理「去年」的一宗台灣殺人案。
事實上在筆者看來,陳同佳案之所以如此難處理,客觀上固然有司法制度的問題,但綜觀台灣當局的一貫表態,他們看重的似乎並非「法理」,而是「政治」二字。按照常理,如有通緝犯願意投案自首,相信任何政府、司法機構都會「樂觀其成」,就算有「法理」難題要解決,也至少不會「拒收」(但又繼續通緝)甚至扯到「主權問題」,尤其是台灣不是「國」,又有何「主權」?筆者認為最合理的推測,就是一切與即將到來的大選有關,無論香港的政治風波還是陳同佳案,都是蔡英文當局炒作「國家、主權」的工具,並以此搶票、箍票;至於是否能彰顯法治、公義或是還受害者家屬公道,不是他們要關心的重點。所以下次當大家再聽到蔡英文當局滿口「人權、法治、公義」,你還信嗎?
執筆之時,筆者從新聞中聽到台灣當局希望派人接陳同佳回台灣受審,筆者在想,這到底是真的?還是權宜之計?台灣的民進黨,到底又在盤算什麼?
原圖:中央社
請Follow我們的YouTube頻道:https://bit.ly/2kgU8qg
下載我們的手機應用程式,收看第一手精彩內容:https://www.speakout.hk/app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