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違法佔領發起人戴耀廷在數年前不斷宣揚、煽動「違法達義」後,香港這個法治社會如同打開了「潘朵拉盒子」一般,違法「佔中」後又旺角暴動,發展到今日香港更幾乎日日「暴動」;作為「違法達義」的始作俑者,戴耀廷不但沒有半點愧疚,反而似乎有點「沾沾自喜」,不時在報章評論如何「抗爭」。今日,《生果報》又刊出戴耀廷的文章,今次戴耀廷更直言「違法達義的反抗運動之時,仍需符合基本的政治道德標準,卻不用把這標準定得過高,只要不違背要爭取的公義目標就可以了」。簡而言之,就是要大家對「違法達義」寬容一點,即使「用上暴力」也未必有問題。
非法抗爭標準太高 如同「潔癖行為」
綜觀戴耀廷這篇題為〈反抗專制與政治潔癖〉的文章,其大意為大家對社會抗爭或「違法達義」的標準定得「太高」,就會帶來反效果,較難呼籲更多人積極參與,如同日常生活中的「潔癖行為」一樣,變成了「病態」;又引用西方學者的著作,稱「體制存在固有的失效,令人民暴露於嚴重的危害,只要私了行為所用的武力是用於保護自己或其他人,那就可以是合理的」。筆者理解,戴耀廷此文章,主要想表達兩個訊息,第一就是「違法達義」的違法行為可以「過分」一點,包括不必只限於「非暴力」行為;第二則為「武力私了」在某程度上是可以接受的。
對於戴耀廷的最新歪論,筆者有一些疑問。首先,戴耀廷文章的意思,予人一種「違法有理」的觀感,那麼大家就要問戴耀廷,暴徒到處打、砸、搶、燒,包括打爛商舖、焚燒燒舖、打爛鐵路、掟汽油彈入港鐵站等,是他所能接受的「抗爭標準」嗎?如果社會大眾不接受,這是否就是戴耀廷所不值的「潔癖行為」、「病態」?
合理化「私了」行為
尤其甚者,根據戴耀廷的說法,若為了保護自己或他人可以「私了」,那麼暴徒上在街頭因政見不同而圍毆、暴力「私了」其他市民直至頭破血流,這些算是「私了」還是惡意襲擊呢?如何定義「保護」二字?「私了」行為本身已經絕不能接受,戴耀廷還以「學術」之名,為「私了」行為塗脂抹粉,所謂學者,一言一行,令人齒冷!
最後,戴耀廷提到香港已從「半威權」淪為「全面威權」,大家又要問問戴耀廷,一個「威權社會」,會讓一個犯下刑事罪行、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政客保釋外出等候上訴,還要讓他不斷攻訐政府甚至警員?這個「威權社會」會否過於尊重法治?有些說話,出自本身應該身處監獄的人,尤其諷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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