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過去的這個週末,一批示威者完全漠視警方反對、勸諭(或是逾越警方所允許的集會範疇),執意上街遊行示威,最終再度演變為警民衝突,有人流血、被捕。筆者相信,或許有人會覺得只要「和平表達訴求」就無事,又或者自製一些諸如「行街」「買餅」等理由去合理化自己的行為。但大家必須搞清楚一個概念,就是當警方已經明確表態反對之下,其實遊行示威本身已經不合法,而與之相關的行為都有可能構成違法甚至有機會被檢控。筆者見到,已經有媒體羅列了示威者可能涉嫌干犯的「十宗罪」。
就以27日的元朗示威為例,警方既然已經明確反對,那麼仍然參加遊行的人士已經有機會涉嫌干犯《公安條例》下的「非法集結罪」;如果再進一步,有人「對他人生命或利益造成威脅或影響,對公眾造成損害的擾亂行為」,就涉嫌普通法下的「公衆妨擾罪」,最高刑罰是可以判監7年。事實上,大家可見當日部分示威者的行為遠不止於此,包括有人破壞路邊鐵欄以設置路障;有人追打警員,向警察掟磚、擲雨傘、鐵通;無合法理由下圍困防暴警察、阻礙清場等,上述行為其實已經涉嫌干犯「刑事毀壞罪」、「襲警罪」、「非法禁錮罪」等,全部都不是「小事」。
表達訴求 不能犯法
筆者認為大家必須認清一點,就是市民固然有「和平示威、表達訴求」的權利,但絕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以此理由去合理化甚至合法化自己的行為。回想所謂的「光復元朗」行動,當日警方明確反對後,一批始作俑者仍然堅持「即使反對都要照樣遊行」,明顯就是明知違法都要為之;果然及至當日,就有一批全副裝備的示威者不斷衝擊警方防線,除了掟磚、擲鐵枝、鐵通,又包圍警車、打砸毀壞,還有一批人手持武器揚言「入村」。試問,大家是否還認為他們只是為了「表達意見」呢?這樣的「表達方式」真的還能接受嗎?
還要容忍違法?
老實講,如果上述行為都可以被社會大眾接受,筆者實在擔憂,這些示威者恐怕以後真會橫行無忌、更加膽大包天。事實上緊接著元朗遊行之後,一班示威者第二天就在中上環再次拉開戰幔,而且暴力程度繼續升級,發展到從高處向天橋下的警員擲路牌、點燃紙皮車發動火攻,更出動致命武器襲警。筆者懇請大家反思一下,過往數個星期,當各種巧立名目的示威遊行例牌演變成暴力衝擊時,其實亦都等於騎劫了大多數人和平表達的權利,更加埋沒了眾多有建設性的理性聲音、令整個社會徒陷內耗。大家真的是時候問問自己:我們還要對肆意妄為的違法暴力繼續容忍下去嗎?
原圖:文匯網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