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社會各界對修訂《逃犯條例》的疑慮,特區政府昨天(30日)宣布對修例從三面增加6項新的保障措施,例如將可移交的刑期提高至至少7年,只處理由中央政府提出的移交請求,加入「有律師代表、不能強迫認罪、有上訴權」等要求,被定罪港人可申請回港服刑等。筆者認為,新增的修訂,除了更加針對嚴重的罪行外,同時也增加了對人權的保障和人道關懷,既回應了民意訴求,也符合國際通行做法,相信可以有效釋除各界疑慮,令市民放心。
筆者認為,大家要先理解一個基本初衷,就是港府提出修例《逃犯條例》,是要處理台灣殺人案,同時堵塞法律、制度上的漏洞。昨天公佈的新增措施,首先保障了修例的原則和目的不受影響。在此基礎,將可移交的刑期由原先的3年或以上,提高至至少7年,反映了真的是干犯了屬於更嚴重罪行的罪犯,才有可能被移交。因此,筆者認為,對於此前坊間有諸如「上網看篇文章、發表一句評論都隨時可能被移交」之類的說法,實屬多慮、甚至有些危言聳聽了。
著重打擊嚴重罪行
另一個重點是,港府已經明確表示,只會處理由當地中央政府提出的請求。以內地來講,即是只有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移交要求,港府才會處理。筆者認為,這一安排可以從兩方面來理解:一是當需要由國家層面、中央機關出面介入的,說明必定是罪行十分嚴重的大案要案;二是內地其他的地方政府,都無權提出引渡申請。即使提出,特區政府也不會處理。可見,此番立意,仍是著眼於針對干犯嚴重罪行的罪犯。
可申請回港服刑
再者,港府提出,會加入「包括無罪假定、公開審訊、有律師代表、盤問證人權利、不能強迫認罪、上訴權等符合一般人權保障的要求」;同時也會增訂「可申請回港服刑」、「以個案方式商討移交後的探望事宜」等安排。筆者認為,這些都對疑犯的基本人權加強了保障,尤其是諸如要有律師代表、不能強迫認罪、要公開審訊等,更是增加了在案件審理程序中,對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保障。至於被定罪的港人可以申請回港服刑,以及申請安排探視,體現的則是在法理之外的人道關懷。
事實上,除了上述新增的保障外,筆者請大家不要忘記,所有的引渡申請案件,還要經過享譽世界、奉行司法獨立的香港法庭審理、把關,同時可預計一些別有用心的政客,必定繼續千方百計狠批盲反所有的優化建議,市民必定要擦亮眼睛,不要被他們誤導和利用。
原圖:文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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