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歐盟駐港澳辦事處向港府發出所謂「外交照會」,聲稱抗議港府擬修訂《逃犯條例》,該辦事處並稱已與特首林鄭月娥會面,重申對修例的關注。這份「外交照會」,簡而言之可以理解為,是代表歐盟28個國家發出的正式「抗議和警告」,是一種態度強硬的表達。但筆者對此相當費解,明明不少歐盟國家本身都與中國內地簽有引渡罪犯的條例,甚至有過不少引渡通緝犯的實際案例,為什麼這些國家可以,但換了香港卻不行、要如此強硬的反對呢?這明顯就是自相矛盾、無法自圓其說。筆者質疑,這份強硬的 「外交照會」,誠如特首林鄭所講,其實只不過是歐洲一些政客的一次「政治宣示」。
歐盟多國與內地簽有引渡協議
一直以來,歐美一些別有用心的政客以至香港的盲反派政客,他們反對修例的其中一個「理由」,就是聲稱內地的法律、司法制度「不可信」。但如果實情真是如此,為何中國又能與世界55個國家成功簽署引渡協議,而香港卻只與20個地方簽訂協議呢?曾任香港廉政公署前副廉政專員的國際知名反貪專家郭文緯,日前就明確指出,不少歐盟國家,例如法國、比利時、葡萄牙、西班牙以及意大利等,都同意向中國引渡逃犯,當中包括高度重視人權的國家,試問如果中國內地的司法制度真如盲反派們所指的那麼不堪,這些國家又豈會願意與中國簽訂引渡協議?而且,筆者從未聽聞歐盟對這些「內部國家」發出過外交照會,亦未聽聞過有反對聲音。
美國遞解中國頭號通緝犯
事實上,自中國發布《紅色通緝令百人名單》以來,到目前為止已有59人被遞解回中國,包括潛逃至美國、揚言「死也要死在美國的」頭號通緝犯楊秀珠。這也令筆者想起,資深大律師、香港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近日也撰文曾提到類似的案件。例如,在2016年和2018年,就有涉嫌貪污、行賄的通緝犯分別從屬於歐盟的法國和保加利亞成功引渡回中國受審;而就在今年2月,同樣是歐盟國家的西班牙,亦將因涉嫌電騙的兩名台灣疑犯引渡至中國。筆者認為,上述種實際案例其實正正反映了,這些歐盟國家對中國內地的司法制度是有信心的,也並不認為案中嫌犯會受到「不合理」的審訊對待。可見,此番歐盟駐港辦事處發出的所謂抗議,在情在理都站不住陣腳。
當歐盟對修例表達「關注」時,卻又講不出究竟實際關切什麼、法例裡面到底有什麼問題時,就令筆者想起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回應事件的一番話,林鄭月娥形容聽不到對方有提出意見,似乎「已經係一個立場嘅宣示」;近期中美貿易戰持續,香港亦因修例成為「風眼」,外國紛紛就《逃犯條例》修例問題表態甚至施壓,背後劍指的,恐怕就是我們的國家了。
原圖:新華社
評論
Henry Tung
5年前沒有更多評論
沒有更多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