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反派昨日舉行反對《逃犯條例》修訂遊行,繼續將條例修訂說成是「洪水猛獸」一般,其中盲反派元老級人馬、資深大律師余若薇更稱「今次修例辣過23條,變相內地法律也搬到香港,在港有機會引渡至內地,並要在內地受審,香港只可看文件,根本不能把關」;筆者認為,余若薇等盲反派之說大有誤導市民之意,因為內地法律是內地法律,香港法律是香港法律,根本不會出現內地法律搬到香港,再把香港人或在香港的人「引渡至內地」!
盲反派歪理盡出
盲反派昨日在遊行時烈不斷散播「恐懼」,當中更有不少為法律界人士,例如法律界選委葉海琅,就稱修例對「對民主、法治、自由都好大影響,因為我哋唔知大陸會用乜嘢莫須有罪名將香港人引渡返大陸受審」、「港府修例建議唯一把關人是特首」,另一法律界選委的查錫我則稱「內地提供罪案資料,即可作為控罪表面證供,法庭不能考慮內地公平審訊問題」,而余若薇就表示「變相內地法律也搬到香港,在港有機會引渡至內地,並要在內地受審,香港只可看文件,根本不能把關」。一言而蔽之,他們的大意就是內地可以「莫須有」罪名要香港移交逃犯,特首以至法庭都不能「把關」,但事實果真是如此嗎?
盲反派的法律人士所說,誤導成份極高,因為在《逃犯條例》的建議修訂下,政府官員早就闡明,條例寫明有「雙重犯罪保障(double criminality)」,即申請移交的地方,有關行為是一項刑事罪行,同時在香港法例中也是刑事罪行,根本不可能出現「莫須有」罪名或內地法律「搬到香港」的問題;隨舉一例,有盲反派人士稱在香港網上留言批評內地政府也可能被引渡,但在香港市民享有言論自由的情況下,「網上留言」、「批評政府」等不構成違反香港法例,不可能成為被移交的理由!
被「安插」罪名?
有論者或提出質疑,稱內地可安插罪名,把罪名「調整」為在香港皆為刑事罪行,再製造證據圖令香港法庭把疑犯移交至內地;筆者認為這說法至少存在一大問題,就是把法庭描繪成「照單全收」,隨便把人移交到內地一般;但誠如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所言,涉案人士可在聆訊期間作出任何理由抗辯,又可申請人身保護令,以至上訴至終審法院,法庭在處理有關案件有豐富經驗。筆者認為,最重要的一點是,法庭在處理相關案件時,依據的是盲反派一向奉為圭臬的《普通法》標準,盲反派如今對政府大力攻訐不特止,還想連法庭都「不放過」嗎?
筆者認為,今次《逃犯條例》修訂的起因源於一宗港人在台灣被殺而疑兇潛逃回港的事件;盲反派若認為「寧願犧牲一個人,也不願讓政府修例」,本身已是不公不義。更重要的,是政府今次若修例不成,往後台灣、內地以至其他地方(未與特區政府達成移交逃犯協議的地方)又發生嚴重案件,疑犯又潛逃回港,特區政府又要「視而不見」嗎?或許,盲反派的「過度反應」是緣於對內地的抗拒,但他們的政治表態,對香港社會、公義都構成損害!
原圖: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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