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就《逃犯條例》提出修訂,盲反派立即把條例描繪成「洪水猛獸」一般,務求引起香港市民、台灣市民甚至其他國家的憂慮,當中尤以盲反派喉舌媒體《生果報》最為「出力」,今日其主筆盧峯更以〈港人處境比阿桑奇更惡劣〉為題撰寫社論,繼續散播恐懼;不過,綜觀其行文內容,除有不少不當之處外,更甚有「老屈」成份,例如他稱「在網上、傳媒發文批評中國政府或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的人都會因為顛覆、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名被內地政府要求移交」,根本就無視了《逃犯條例》中有關「雙重犯罪」的保障。筆者質疑,《生果報》為了抹黑條例、攻訐港府,似乎已經到了連事實都不顧的「危險」地步。
在網上發言會被移交?
諸如盧峯的「網上發言會被移交」的論述,其實大家已經不止一次看到,但有關論述是否事實呢?其實政府就著《逃犯條例》早已作出過清晰闡述,例如條例上寫明了「雙重犯罪保障(double criminality)」,即在申請移交的地方,有關行為是一項刑事罪行,同時在香港法例也是刑事罪行。大家要問一句,在香港,網上發言批評內地會構成刑事罪行嗎?如果在香港不構成犯罪,又如何會因為網上發言而「無故」被移交到內地呢?盧峯的言論,信他一成,雙目失明。
另一個問題,就是盧峯稱「維基解密」創辦人阿桑奇「個人的法律權利受到充份保障。而在稍後開始的引渡聆訊中,阿桑奇若被裁定要被引渡到美國受審,他仍有各種上訴途徑可用,包括上訴到英國最高法院」,意指阿桑奇無論在英國甚至美國,人權都得到保障;但筆者必須指出,在《逃犯條例》條訂下,或被移交者在香港法庭的權利一樣得到保障,例如可能被移交人士可聘用律師、在香港的法庭就有關文件提出其主張,而且法庭亦不能移交「政治犯」。筆者認為,盧峯理應明白,香港和英國一樣都是奉行《普通法》,有獨立審理案件的法庭,阿桑奇在英國可上訴,可能被移交的人士在香港一樣能上訴。
忽略事實 指在恫嚇市民
筆者留意到,盲反派政客以至傳媒在評論、回應《逃犯條例》修訂時,都偏向忽略某些重要事實,而偏頗甚至不實地評論《逃犯條例》,當中不少更是把法庭功能判定為「無用」,這些評論實在令人失望,因為當盲反派要守護法治時,就把法庭形容為獨立甚至「神聖」的,可是當事件涉及政治利益時,法庭一樣無可避免地被他們所貶低。這實在令人質疑,原來盲反派所高舉的法治,只是為「盲反派服務」的「法治」!
原圖: 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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