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筆錚錚】基本人權包括違法嗎?
【鐵筆錚錚】基本人權包括違法嗎?

佔領九被告罪成,盲反派以至外國勢力紛紛「聲援」一眾被告,言論一次比一次誇張,有些說被告是「良心犯」、「政治犯」,有些甚至說被告們「罪」在散播希望以至挑戰秩序。日前,又有英國政客為佔領九被告塗脂抹粉,甚至稱佔領案反映中方侵犯「基本人權」云云。筆者質疑,佔領九被告由被捕、被告以至被定罪,均是本港執法部門以至法庭處理案件,關中央政府何干?而英國政客所指的「基本人權」,是包括違法的「權利」嗎?

 

英國政客 歪理連篇

 

據傳媒報道,英國國會議員卡邁克爾(Alistair Carmichael)向政府提出「緊急質詢」,稱佔領九被告被捕及定罪是反映中國政府嚴重「侵犯」人權的最新事例,又提到「香港民族黨」被取締以及香港外國記者會副主席馬凱被拒續簽證等事情;出席會議的外交部亞太事務國務大臣田銘祺(Mark Field),雖不評論佔領九被告一案,但稱擔憂裁決會否「影響香港市民參與政治活動,及合法示威活動」。這些英國政客,似乎都把違法行動視為「人權」,甚至「合法示威活動」。

 

筆者不知道,遠在「地球另一邊」的英國政客甚至官員,他們到底是否了解違法佔領是甚麼一回事;在長達79日的違法佔領行動,香港不少主要交通幹道都被阻塞,香港市民、商戶等大受影響,負責維持社會秩序的警察受到辱罵、包圍、衝擊甚至襲擊,這是一場確確實實、連法庭都判定為違法的行動,英國政客以至官員為何意指這是「人權」甚至「合法示威活動」呢?如果事情發生在英國,涉事者就不會被捕或者被告嗎?

 

違法佔領若發生在英國 或有過千人被告

 

有趣的是,筆者隨手上網翻查有關英國的新聞資料,就看到數年前英國各地發生騷亂,時任首相卡梅倫表明要以鐵腕對付騷亂,揚言犯事者「必須被判入獄」,有處理案件的法官更表示「為了彰顯在騷亂中犯罪的嚴重後果,騷亂案不應參考一般罪案的量刑指引,而是要判處較長刑期,例如帶頭騷亂者可判監最少8年」,英國全國有超過2,700人因騷亂被捕,超過1,200人提堂,幾百人被判監。套用英國政客的邏輯,這是否算是侵犯「人權」?又是否影響「合法示威活動」?其實何謂合法示威,何謂違法行為,筆者相信不同地方的法律包括奉行《普通法》的地方如英國、香港都有清晰界線,英國政客實無須干預香港司法!


原圖: 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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