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佔領發起人戴耀廷、朱耀明和陳健民等九名被告一案,將於明日有判決。近日各人馬不停蹄地趕在判決前接受不同傳媒訪問,言談間仍然強調違法佔領動機屬「公民抗命」,法庭不可過度懲罰,甚至指控方起訴「較嚴重」的公眾妨擾相關罪行,假若罪名成立便會上訴。筆者必須指出,「公民抗命」的其中一個元素,就是「抗命者」勇於承擔罪責,如果一眾被告只考慮如何「找數」,那恐怕根本不是「公民抗命」;而若果他們不願「找數」,而一旦定罪「便會上訴」,更說明了他們當初說好的「自首」、「承擔罪責」以作道德感召,原來都只是欺騙市民的把戲。
何謂「公民抗命」?
戴耀廷不斷宣揚「公民抗命」的所謂祟高理念,但筆者認為違法佔領根本就不是「公民抗命」,而只是一群政客找藉口望能開脫自己的罪名。根據戴耀廷亦引用過的英國大法官、現特區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賀輔明勳爵(Lord Hoffmann)在2006年一宗英國案件所指,「公民抗命」必需是行動節制、不造成過份的破壞或不便、承擔法律制裁表示自己對信念的真摯。套用有關權威說法,長違79日的違法佔領行動,影響層面廣及全港,包括在交通、經濟和民生等方面亦大受影響,這是「不造成過份的破壞和不便」嗎?另一方面,發起人戴耀廷等人亦從未在法庭中認罪,大有不想承擔責的味道,這又符合「公民抗命」的精神嗎?
事實上,當陳健民和戴耀廷亦在接受電台訪問時表示,控方為加重刑罰而起訴公眾妨擾相關罪行,一旦該等罪名成立便會上訴,這實在教人質疑(不論是「公民抗命」好,違法達義也好),世間上那有涉嫌違法者可以任意選擇自己被告甚麼罪行;誠如大律師公會前主席石永泰所指,戴耀廷沒胸襟去承擔,政府改控什麼控罪亦不應影響其理念,「有得講價的嗎?你出來公民抗命,可以同人講話你只可charge我section幾?有無搞錯。毛澤東講過革命不是請客食飯,公民抗命也不是請客食飯」。故此,當戴耀廷以至陳健民等人仍然高舉「公民抗命」的旗幟時,大家既要認清他們高舉的旗幟是假的,亦要認清他們當初的崇高理念,原來僅止於此。
最近一些傳媒試圖將違法佔領的被告打造成「有血有肉」的「良心犯」、「政治犯」,但大家可曾想過,在這些被告細說其故事背後,有一個真實、痛苦的故事,就是數以百萬計的市民曾被一場違法行為影響了足足79日,如果涉事者最終不需要為違法事件負上責任,那教當初受影響、受苦的市民以至執法人員情何以堪,今後我們的社會試問還有甚麼法治、秩序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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