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政務司司長陳方安生、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郭榮鏗以及專業議政立法會議員莫乃光出訪美國,而且是應美國國家安全委員會邀請赴美,可謂是與外國政治勢力有所勾連;筆者質疑,郭榮鏗與莫乃光作為立法會議員甚至公職人員,他們因「政治理由」而訪美,有否或會否向立法會申報?而他們回來香港後,會否向立法會交代詳情?更重要的是,如果郭、莫二人是受「外國資助」而訪美,那肯定不是去去美國、見見官員那麼簡單,而係必須向立法會以至公眾交代所有詳情。
套用西方標準 郭、莫或須入獄
有報道指出,陳方安生、郭榮鏗以及莫乃光三人訪美將會與負責《美國─香港政策法》的官員會面,他們會否影響美國例如以「唱衰香港」的方式促使美國改變對港政策,是一大疑問。筆者必須強調,這不是單純的「唱衰香港」、打打咀炮那麼簡單,因為即使是美國法例,其法典當中亦有訂明任何美國公民在沒有美國政府同意下,如果與外國有交往並且影響到外國政策(尤其是關係到美國的),或會被處以不多於三年的監禁;換句話說,郭、莫(甚至是陳方安生)訪美的行為套用西方標準,或許已是可被判入獄的「通外」行為。
至於在香港,其實《社團條例》第8條亦訂明政治團體「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繫」,「社團事務主任可建議保安局局長作出命令,禁止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運作或繼續運作」,筆者真不知道郭、莫作為公民黨以及專業議政的代表,他們又是否已經觸犯了《社團條例》呢?
事實上,即使撇除《社團條例》等會禁止社團運作的法例,立法會的《議事規則》亦有訂明立法會議員須登記個人利益,當中包括「海外訪問」以及「從香港以外的政府或組織或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人士收受的款項、實惠或實利」,這裡牽生一個問題,郭榮鏗、莫乃光訪美明顯是「海外訪問」,美國或其他人士到底有沒有資助他們訪美,他們又有否、會否向立法會申報清楚?
郭、莫必須詳細交待訪美詳情
故此,若從《社團條例》考量,郭、莫已有一定罪嫌;即使不至於違法,郭、莫有否或會否申報利益,亦是一大問題。筆者認為,他們作為立法會議員,實在有需要向立法會甚至公眾交代所有訪美詳情,以釋除公眾認為他們「通外」的疑慮。
原圖:莫乃光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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